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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员工调岗以后依旧不能胜任工作
发布时间: 2023-03-07 17:39:38
发布者: 律航网
92次
张三是一家某公司的销售经理,与公司签订了自2018年5月28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年薪为50万元。
随后,在2019财政年度绩效评估中,公司向张三的客户收集反馈意见时,得到的多为负面反馈,于是公司认为张三未达到销售经理的职务要求,不能胜任工作。
所以,公司在2019年7月给张三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信中称:“为了从实践入手,更好地管理公司,公司将调整销售团队……我们希望你们都能意识到这只是一个简单的部门调整”,然后公司按照邮件的描述,将张三调到运营部门。
后来,公司又启动了2019财政年度的绩效考评,考评结果认定张三仍未按照经理的岗位描述和要求展开工作。于是,在2020年3月14日,公司以李先生依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解雇,并支付了一笔8万元的金额。
张三认为自己完全胜任经理的工作,不同意公司的处理办法,认为公司只是寻找借口裁员。在于公司沟通未果之后,张三于2020年6月14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仲裁庭审中,公司提交了2018财政年度绩效评估表、调整团队的电子邮件和2019财政年度绩效评估表,主张张三不能胜任原工作,而且经过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对于公司提交的证据,张三认可2018年和2019年绩效评估的程序和时间,但是认为评估结果被篡改,而且与自评部分和主管评语内容相矛盾。而2019年绩效评估的评语时间与考核结束时间矛盾,有程序违规之嫌。对于电子邮件,张三认为那只是一封普通的通知,只是两个部门之间的重组,并不涉及员工调岗。除了上述证据,公司未能提出其他证据进行佐证。
工作
仲裁员经过审理后认为,公司虽然主张张三在2018财政年度的绩效评估为“低于预期”,系不胜任工作,但主管评语对李先生的工作给予肯定,评估结果与主管评语相矛盾,缺乏说服力。其次,依据公司提供的2019年7月的电子邮件显示,该次调动并非针对申请人一人,而是“一次简单的部门调动”,邮件中也只字未提张三不胜任工作,字里行间体现一种美好的展望。另外,公司启动的2019财政年度的绩效考评,其考评结果早于评估结束之日,显然有违程序规定。
公司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张三解除劳动关系,该纠纷的关键在于公司据以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否恰当合法,如果公司的行为不合法,则张三可以选择要求经济赔偿金,也可以选择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有:
一、员工是否不能胜任工作?
公司如果按照《劳动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则必须先证明员工不能胜任目前的工作,该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公司身上,所以公司需要有客观的材料能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不是依靠一些主观地评价或评语。该案中,张三的工作表现并无差强人意的地方,其主管也给予肯定的评价,所以公司主观地认定张三不能胜任工作,自然无法被仲裁员采信。
二、公司是否为员工安排了调岗?
公司在确认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后,必须为员工提供培训或者调整新的工作岗位。如果是工作岗位的调整,则必然有工作内容的调整,假如只是单纯地工作地点变动,或者只是上级领导变更,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是新的工作岗位。该案中,公司用电子邮件通知员工后,安排张三从销售部门到运营部门,但是工作上并没有实质的变更,而且邮件中公司还声明“这只是一个简单的部门调整”。所以,仲裁员倾向于认定这不是一次工作岗位的调整。
另外,假如按照《劳动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应该提前三十天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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