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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如何留给想赠予的人

    发布时间: 2023-03-22 17:42:17 发布者: 律航网 118次
  • 张三先生今年已80多岁了,最近又遭遇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伤心事,独子张小突发疾病过逝了,身前在其名下留有一套价值1000多万元的房产。张

    小生前结过两次婚,第一任妻子在其年轻时已因病过逝,但生育有一儿子张六;第二任妻子李四与张小结婚后,又生有一子张七,并在之后购置了这套房产。在儿子张小再婚后,张六一直是与张三生活在一起,祖孙两人感情极为深厚,对于儿子张小的过逝,张三虽很悲痛,但更令其烦心不已的则是关于1000多万元房产的分割问题。目前能法定继承这套房产人员为:张三、张六、李四、张七,各自的占比份额分别为张三1/6、张六1/6、李四1/2、张七1/6。因此,张三提出要变更此套房产的权利人名字,但却造到了李四与张七的反对,原来李四与张七认为张三偏爱张六,怕其将自己的份额直接给张六,而且张三目前年事已高,如果能拖至张三过逝再变更房产所有权的话,张七就可以分得1/4的房产了,因此,两人根本不愿意配合进行遗产分割。张三和张六虽对此愤怒不已,但由于房产没有进行分割确定比例份额,因而也无法进行遗嘱公证处理,万般无耐之下,两人找到了律师咨询,他们的诉求有两个:1、张三要求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包括将要继承张小的房产一起赠予给张六;2、张六目前由于夫妻感情不合,则不希望张三赠给自己的财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与自己的老婆分割。

    对于上述当事人的诉求,律师的建议为:

    1、关于张小遗产—房屋分割的事宜,如果李四和张七不配合分割,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将李四、张七作为被告进行起诉,要求法院对房产进行分割;

    2、关于张三希望将全部财产只赠与张六,同时,希望避免将该财产被认定为张六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房产

    (1)张三可以通过遗嘱或赠与方式处分个人财产。目前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这几种类型(除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外,其他遗嘱形式均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若张三无法找到符合法律规定的见证人,可以进行自书遗嘱指定财产继承人。但需要注意的是书写自书遗嘱,遗嘱人应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同时,有条件的话,可以请亲友帮忙录制一下视频,以作相互印证之用,且亲友也可以保留遗嘱人日常书写的信件等纸制文件,以便今后若产生异议时,作为笔迹鉴定的依据。

    (2)另,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因此,如果张六按法定继承的1/6房产份额和张三赠与其的1/6房产份额,那么则有1/3的房产份额(即值价近333万元)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但目前由于张六夫妻感情并不和睦,且张三也只想将其财产赠与张六个人所有,因而可以根据《民法典》另一款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所以,张三还应在遗嘱中明确表明自己的遗产仅为张六个人所有,与继承人婚姻中的另一方无关,这样就可以避免将张三遗嘱中的财产演变成为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了。如果张三要在生前将财产给到张六,那他同样可以通过明确将财产赠与张六个人的方式进行处理。

    (3)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如果遗产的受益人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即受遗赠人,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遗赠内容作出接受表示,否则将会被视为放弃受遗赠。根据《民法典》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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