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及结论
恋人间为了表达爱意,给予对方安全感,大多会承诺在婚后将婚前个人房产证加上另一方的名字。但大多数的感情抵不过时光的打磨,当初的海誓山盟只能成为回忆,残酷的是,还要拾起悲伤走上法庭接受“爱人最后一刀”。那么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加对方名字,离婚时该怎么分?
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加对方名字的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赠与行为,对应的法律效果是:个人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具体份额又将视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不同,分为不同的结果,简言之:
1、按份共有:白纸黑字,写多少就是多少,决策权在婚前个人房产的赠与方。
2、共同共有:因当事人未明确份额,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决策权在法院。
二、司法案例
案例1:叶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019)粤0607民初1354号】
基本案情:叶某、王某结婚后,为了提取叶某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王某同意将其个人所有房屋的一半赠与叶某,并于2015年11月12日办理了房产赠与变更登记手续。至此,案涉房产由王某个人所有变更登记为叶某、王某按份共有,双方各享有50%份额,叶某所有权取得方式为赠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占有和使用。后双方离婚,并对上述房屋分割份额未能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婚姻法》第19条第1款、第2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案涉房屋属于王某婚前个人财产。但叶某与王某结婚后,王某自愿将该房屋产权的一半赠与叶某,且已办理该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叶某登记为该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占有该房屋的1/2产权,故该房屋已转变成原告、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认为其赠与房屋产权的一半给叶某是为了套取叶某住房公积金,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叶某应返还该房屋产权的主张,因叶某未能充分举证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纳。现原告、被告已离婚,叶某主张分割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鉴于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房屋一直由王某占有使用,结合叶某在广州市工作生活的实际情况,法院确定原告、被告争议之房屋归王某,王某向叶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为宜。因原告、被告双方当庭确认该房屋价值为1,450,000元,故王某应向叶某支付房屋分割款为725,000元。
【可见,若房产登记簿上登记为夫妻按份共有,已经载明各自具体份额的,法院面对该类房产的分割,会认为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房产登记簿上载明的具体份额被视为双方已经对房屋的所有权做出了特别约定,因此法院会尊重双方所达成的份额并据此予以裁判。】
案例2:
基本案情:王先生在婚前支付全款买下杭州的3套房,结婚时,王先生将乔女士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现双方均同意离婚,但乔女士要求分得60%份额房产,王先生不同意,因此双方对房产分割未能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乔女士认为,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
王先生说,买房时他与妻子还不认识,后办理房产证时,因为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认为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
一审法院观点: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判决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
乔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即便是一方个人全额出资买房,婚后加名以及婚后取得房产登记,也是对另一方的赠与。由于夫妻对财产共有的特性,在双方没有约定共同共有份额的情况下,在分割时理应一人一半。
二审法院观点:虽该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双方各占享有一半份额,也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时,已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三套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尚属合理范畴,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可见,若房产登记簿上仅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没有其他约定的,法院面对该类房产的分割具有自由裁量权,通常综合考虑以下因素:①案涉房产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该方对房产贡献较大;②婚姻存续年限;③对共同生活贡献大小;④离婚的原因、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等因素,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裁判。】
三、律师建议
1.离婚时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有约定的,约定优先;没有约定或约定未达成一致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分割。
2.做出重大资产处分时,对自己的心理和财产承受能力做一个合理准确的评估,判断是否能够承受最坏的结果。
3.若仍然要加名,则要考虑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优、缺点。按份共有清晰、明确,除极端情况外(欺诈、胁迫等),被推翻的可能性较小,但具体登记份额多少,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衡量;共同共有争议空间较大,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权,当事人需要考虑是否能接受最终财产归属份额的不确定性。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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