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比原《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删除了“离婚时”这一时间前提,据此,无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是在离婚阶段,只要实施了前述法条规定的行为,无过错方一是可以在离婚后再次诉请分割共同财产,二是可主张过错方对财产少分或不分。
在涉及夫妻一方有婚外情的婚姻纠纷中,往往会伴随出轨的一方将原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所有权转移至婚外情人名下的情形。那么,在此背景下,无过错的配偶应如何维权呢?
案情
阳阳男系常年生活、工作在A城的A城人,费费女系C城人,2011年,二人因工作往来结识,并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考虑到费费女生活、工作便利,阳阳男为其购买了一套位于C城的住宅,还为其购买了一辆轿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因一人在A城、一人在C城,聚少离多,故而感情日益淡薄。2018年,就在阳阳男打算辞去A城工作,到C城再谋发展之时,被费费女告知其已与他人有婚外情,并因此有了身孕,且费费女不愿堕胎,执意将小孩生下来。阳阳男在与费费女协商离婚无果的情况下,于2019年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二人婚姻关系,同时依法分割前述房屋及车辆,并主张费费女支付赔偿款。
在上述离婚诉讼尘埃落定后,二人解除了婚姻关系。2020年,阳阳男偶然通过朋友知晓,费费女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位于C城的住宅,且在2018年怀孕后,向阳阳男坦白婚外情前,将该套住宅所有权由费费女转移给了婚外情人。另有证据证实,阳阳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定期向费费女支付生活费,累计达数十万元,并一直为C城的房屋及为费费女购买的车辆归还银行贷款。
转移财产
案情分析
关于费费女隐瞒、转移前述住宅的问题,阳阳男向听.讼律师咨询,对此,听.讼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思路:
1、费费女购买的位于C城的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虽然该套房屋系由费费女出资购买,且费费女与阳阳男在结婚后长期分居两地,但有证据证实阳阳男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向费费女支付生活费,故而二人的财产有混同。
(二)根据《民法典》的相应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的财物,除有明显的证据证明只归一方所有外,原则上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费费女购买的位于C城的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2、前述房屋所有权已转移给费费女的婚外情人,阳阳男能否追回?
《民法典》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费费女婚内出轨在先,隐瞒并转移房屋给婚外情人在后,且选择在向阳阳男坦白前将房屋转移给婚外情人,其行为已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习俗。另有婚外情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未支付合理对价,系无偿受赠所得,同时根据费费女坦白的录音也可证实,在其出轨初期,便已告知情人其已有配偶,故而费费女转移房屋的行为显然是其与婚外情人恶意串通而为,阳阳男依法有权主张追回该房屋。
3、阳阳男能否主张多分,甚至全部分得该套房屋所有权?
如前所述,因费费女恶意隐瞒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行为,阳阳男依法可要求多分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进一步的考虑到阳阳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费费女购买房屋、车辆及支付生活费的行为,甚至为与费费女共同生活辞去A城的工作,前来C城发展,实则是为夫妻生活付出较多义务,主张全部分得该房屋也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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