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日,于某在未获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上路,后在昌平区小汤山镇某村路上追尾赵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双方合计后,于某伙同赵某、张某、吴某(另案处理)以换驾的方式隐瞒其为实际驾驶人的事实,骗取保险理赔金28000余元。
昌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车辆被保险人伙同他人隐瞒事实,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1万元。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车辆被保险人隐瞒实际驾驶人的事实、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骗取保险金,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获得谅解和认罪认罚情节,可免于刑事处罚。最终,检察院依法决定不起诉。
本案法官提醒,发生交通事故时,有的事故过错方会以“不配合骗保就没钱赔偿”为由要求对方作假。为了尽快足额获得经济赔偿,个别无过错方无奈之下会与过错方串通,在上报保险事故时替对方打掩护,虚构事故原因或者放任对方驾驶人员“顶包”,从而获得赔偿。这种行为极其不可取,如果骗取保险金的数额较大,无过错方也会面临因共同诈骗被追究刑责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