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庭农场与济南某居委会、某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济南某居委会、某合作社将位于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发包给某家庭农场,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基础上经营。2018年5月,天桥黄河河务局向某家庭农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其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大棚及砖混结构管理房的行为对河道行洪造成影响为由,决定对某家庭农场作出行政处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15日内排除阻碍,清除河道内违法建筑。
随后,某家庭农场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判令济南某居委会、某合作社返还租金90万元、赔偿损失80万元。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构筑物大棚以及管理用房,属防洪法规定的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禁止性行为,案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属无效,据此判决某家庭农场30日内将土地恢复原状并予以返还,济南某居委会、某合作社返还某家庭农场承包费80万元。
刘念虎表示,黄河河道安全密切关系着沿岸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必须严格规范沿黄河的各类开发建设行为。本案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涉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构筑物大棚以及管理用房,违反了防洪法的禁止性规定,妨害行洪安全,严重影响了黄河防洪防汛。法院依法认定承包合同无效、判令某家庭农场将土地恢复原状并返还、退还承包费,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既为民事主体依法开发利用黄河沿岸土地起到了规范和引导作用,又为黄河河道治理、黄河安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