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临时性自发组成的施工队越来越多,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事故亦不少见。这种临时性自发组成的农村施工队事故责任承担怎么认定?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施工事故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原告严某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获得5.5万元补偿款。
2018年5月,陈某因家中的楼房需要翻修加盖,联系了从事泥工工作的吴某。因工程量比较大,吴某随即联系了同镇的沈某、濮某、张某、林某和严某,六人组成了临时的施工队,分别在不同时间到陈某家进行泥工工作。同年9月2日,严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高处掉落受伤,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严某认为是合作工程导致其受伤,故作为工程的受益方应承担责任,遂于2021年将吴某、沈某、濮某、张某、林某5人诉至德清法院,诉请法院判令5人补偿其经济损失29.5万元。
在前期的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各方释法明理,虽然严某受伤程度较重,已构成一级伤残,对他的整个家庭带来了严重打击,但严某系自身缺乏安全意识,没有尽到安全谨慎义务,要对自身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其余5名被告在对外工作中同工同酬,对严某受伤也未存在过错,对于这起事故,作出部分补偿是公平合理的。
今年11月10日,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各方来到法院开展调解工作,在前期多次面对面、背对背调解工作的基础上,就本案针对性地进行说理释法,原、被告最终协商一致:由吴某等5人向严某支付补偿款5.5万元并当场履行完毕,严某表示撤回起诉,案件最终顺利化解。
承办法官表示,临时性自发结合起来的农村施工队,一般由组织者召集村民自带工具提供劳务,同工同酬,因此区别于雇佣关系,实际上施工队成员之间系松散型合伙关系。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考虑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基于公平责任原则,对受害者的部分损失可由对方或者受益人进行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