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牛某在某网约车平台注册为司机,提供网约车服务。同年9月30日,牛某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随后,该平台在对牛某进行背景审查时,发现其曾有敲诈勒索犯罪记录,遂于2020年7月14日封禁了牛某的平台账户。牛某认为,自己是双证齐全的合规司机,该平台苏州分公司封禁其账户的行为无法律依据,遂诉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牛某办理从业资格证时,向该市运输管理部门两次承诺无暴力犯罪记录,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约车平台在提供的合同中明确载明用户需无犯罪记录,若有犯罪记录,用户将承担永久停止服务的违约责任,并采取了合理方式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无暴力犯罪记录。牛某曾有敲诈勒索罪犯罪记录,属于暴力犯罪范畴,网约车平台封禁牛某账户合法,遂判决驳回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向有关单位发送司法建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官庭后表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约车为消费者的出行带来了便利。但此前曾发生的乘客遇害事件,也警醒着网络平台应肩负起对乘客更多的安全保障义务。网约车在车辆准入、平台监管、安全防范、司机素质、应急处理等与消费者安全出行息息相关的因素上均应有所作为,不断完善,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出行安全。本案中,有暴力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公共运输行业,将明显影响公众乘车安全感。案件判决后,法院意识到该案所反映出的社会管理漏洞,分别就此向多家单位发送司法建议,均得到积极回复,并已着手实施相应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共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公众出行安全助力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