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杨某某因左肘关节外伤肿痛、畸形、关节僵直1天,在某骨科医院入院治疗,入院后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关节鼠切除术”,于同年8月出院。
2016年1月,杨某某在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CT片显示,左肱骨外髁陈旧性损伤,伴肘外翻。同年2月,某骨科医院经营者李某某与杨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签订协议,约定杨某某18岁后来某骨科医院行肘关节畸形截骨矫形手术,一切费用全免。若手术失败,医院负全责。
2020年初,杨某某依据协议前往某骨科医院行矫形手术,术前某骨科医院告知多项手术风险,并要求签署手术同意书,杨某某的亲属提出异议,后未行手术。
2021年6月,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载明:杨某某未构成伤残等级。某骨科医院称,杨某某未在该院治疗,无相关病历材料。
2021年3月1日,杨某某将骨科医院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某骨科医院赔偿杨某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33297.60元。某骨科医院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杨某某作为患方,提供的资料能够认定杨某某曾在某骨科医院治疗的事实,但不能反映出杨某某完整的治疗过程,某骨科医院有责任提供与纠纷有关的杨某某的病历资料。本案杨某某在某骨科医院处治疗,导致杨某某左肱骨外髁陈旧性损伤,伴肘外翻,虽未评定为伤残等级,但确实造成损害,某骨科医院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推定某骨科医院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应对杨某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