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元氏县分公司点火生产。一天后,元氏县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预警,要求该公司立即按要求采取措施。该公司在采取灭火措施过程中发生事故,污染处理设施无法使用,当日即向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元氏县分局提交了书面申请,并建立临时排烟通道,排放未经处理的烟气和湿气。
2019年4月20日,石家庄市环境执法支队检查发现该企业污染处理设施未运行,将未经处理的烟气直接排入大气。随后,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材料公司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作出罚款15万元的处罚。材料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接收该案立案材料后依法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在认定事实部分可能存在瑕疵。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后,依托行政争议化解中心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在厘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该区行政争议化解的规定,裕华区法院和区监察委员会、区司法局共同参与化解。在各方的共同努力和监督下,行政机关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自行纠错,依法将罚款变更为4万元。最终,材料公司申请撤诉,争议顺利得到化解。
承办法官表示,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过程中,部分行政机关存在不愿调、不敢调的问题,极大制约了行政争议化解平台作用的充分发挥。石家庄市裕华区由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联合出台《石家庄市裕华区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坚持府委院共建行政争议化解平台,充分发挥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职能优势,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大力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有效破解了行政机关不愿调、不敢调的难题。在监察委员会的参与和监督下,本案最终得以实质性化解,案涉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