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某公司所属部分二级厂矿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实施违反大气、水、固体废物等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环境违法行为,产生损害生态环境的后果。该公司已落实相关案件整改要求,2020年6月5日完成环境信用修复。经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评估,该公司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总额为2737249元。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进行磋商,于2020年12月25日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由该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鉴定评估等事务性费用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合计4237249元,其中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50万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以替代修复方式即绿化工程项目实现,并通过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的联合验收。协议达成后,双方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确认协议有效。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对上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内容进行了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异议或意见。法院对协议内容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双方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遂裁定确认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法官庭后表示,该案系企业生产污染环境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赔偿义务人的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与其进行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赔偿义务人已通过工程治理、环境整治等多种形式开展生态修复,并主动承担相关费用,通过绿化工程项目进行替代性环境损害修复,创新了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执行方式,实现了追责到位、赔偿到位、修复到位,体现了生态优先、注重修复生态环境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