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人为减少处理成本、逃避监管,将大量外省危险废物偷运至安徽省偏远乡村非法倾倒或填埋,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环境风险凸显。
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期间,钱某、张某某从江苏省无锡及张家港3家企业共接收工业污泥近3万吨,随后两人联系到王某、胡某某、李某某等人,将其中的2万余吨转运至芜湖市三山区、鸠江区、无为县等地进行非法倾倒,致使芜湖市境内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公私财产损失、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共计1100余万元。2019年1月2日,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向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等14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处置有毒、有害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钱某等14人有期徒刑6年4个月至8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判令各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根据侵权责任大小连带赔偿公私财产损失、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鉴定评估费用,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钱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人民法院不仅追究钱某等人刑事责任并依法从重处罚,还注重运用财产刑,判令各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依法赔偿公私财产损失、鉴定费、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提高了非法跨省转移污染物的违法成本,为推动长江大保护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同时,在查明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之一污水处理公司已尽到应有的审慎义务后,判决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真正做到了既不降格放纵也不拔高凑数,具有很好的评价、指引和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