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意义。但仍有些人为了一己私欲,非法猎捕、收购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并致使部分野生动物死亡,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
2017年4月至10月期间,石某某、马某等3人向刘某等13人传授捕获鸟类的方法和工具。随后,刘某等13人非法猎捕灰头鹀、栗鹀、黄胸鹀以及黑水鸡等野生鸟类,并由石某某、马某等3人收购后销往外地。经鉴定,上述野生鸟类均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参考单价为300元/只。刘某等人非法猎捕野生鸟类总计65918只,在现场搜查中发现鸟类死体35850只,活体11430只。蚌埠市五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石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2年至1年不等,判处马某等12人罚金9万元至3万元不等。
2019年6月10日,五河县人民检察院向五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石某某等16人公开赔礼道歉,对非法狩猎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石某某等16人非法猎捕、收购野生鸟类,并致使部分野生鸟类死亡,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故判决刘某等13人分别赔偿生态环境损失合计4903903.7元;石某某、马某等3人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失11442441.95元,并对刘某等13人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石某某等16人通过《蚌埠日报》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案件审理法官表示,通过这类案件的办理,有力震慑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推动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促进人类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存,维护生物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