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法律服务平台律航网

预约服务
首页 > 法律知识
  • 职工工作时突发疾病未直接送医,离开工作岗位后48小时内死亡,是否属于视同工伤?

    2024-10-22 20:58:02
  • 【案例介绍】

    张某生前系某人力资源公司员工,从事夜班垃圾清运车驾驶员工作。2019年11月24日凌晨3:00左右,接近下班时间,张某身体不适回家休息,在家休息至10点半左右起床,10:40左右突然倒地不起,家人拨打120后将其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人力资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请求认定其员工张某突发疾病死亡为工伤。人事局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张某配偶对该认定结果不服,遂诉至法院。


    【实务争议】

    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未直接送医,离开工作岗位后48小时内死亡,是否属于视同工伤。


    【实务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因法律规定的概括性、生活情形的复杂性,该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较大的理解分歧。2016年5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提出《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认为该条款规定的视同工伤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这部分人的权益。在工伤认定上,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制、无原则的扩大。建议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该复函统一、明确了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理解,对统一工伤认定口径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行申3687号裁定书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本案中,张海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到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后卧床休息,至次日被家人发现、经抢救无效死亡。虽然该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上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省人力社保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于法有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行申65号裁定书,亦以上述复函为依据,认为张振和于2017年7月7日19时下班乘坐公司班车回家后突发疾病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情形。


    因生活情形总是纷繁复杂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但未直接送医抢救也存在多种原因,故2019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弹性化处理。该会议纪要明确: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因正当理由未及时送医疗机构抢救,但在离开工作岗位48小时内死亡,或者送医后因医疗机构误诊在离开医疗机构48小时内死亡,有证据证明职工死亡确属上述突发疾病所致,工伤认定申请人请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认定视同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未直接送医抢救的原因是否合理,因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畴,而不同法官存在不同的主观判断,故就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未直接送医而是回家休息、自行服药是否属于合理原因,产生了以下不同的司法认定:

    1.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回家休息、自行服药不属于合理原因,离岗后48小时内因该疾病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情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4行终84号判决书认为,“视同工伤”必须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径直送医院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本案中,张大栋虽然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感觉身体不适,但未直接送医院抢救,而系返回家中休息后,家属发现其抽搐时呼叫120至家中抢救并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虽然该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上述情形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也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直接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更不属于因正当理由未及时送医疗机构抢救无效死亡。

    开篇案例来源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1行终687号判决书,合肥市中院认为张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感觉身体不适,请假后回家休息,次日上午在家中死亡,此情况不符合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

    相似案例还如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行终209号判决书亦持相同观点。

    2.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回家休息、自行服药等属于合理原因,离岗后48小时内因该疾病死亡的,属于视同工伤情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行申1671号行政裁定书认为,2016年9月10日下午5时左右,彭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到身体不适,与其同事陈立国说自己头疼,且陈立国发现彭某脸色发白,证明彭某已经发病。同日下午6时40分,彭某与陈立国、张志远一同下班后回到宿舍,后同住家属发现其病情严重将其送往医院治疗。至2016年9月11日下午5时左右死亡。从时间间隔和病情发展可以看出虽然彭某是从单位宿舍被送往医院,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导致彭某死亡的疾病从病发、恶化至死亡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即从彭某在工作期间感到身体不适告知同事,工作到下班回到职工宿舍后到被送至医院抢救直至死亡,符合疾病发作所具有的渐进性、连续性的特点,故原审认定彭某是在工作期间突然发病,直至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视同工伤,并无不当。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行终19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张某某在井下作业时感觉身体不舒服,随后请假回单位宿舍休息,先采取吃药自救,后因病情加重,送医院后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被黄陵县公安局认定为系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及最高院会议纪要中“因正当理由未及时送医疗机构抢救,但在离开工作岗位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

    相似观点还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行再98号判决书,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2021)陕71行终145号行政判决书。


    【司法意见分析】

    综合已经公开的法院案例,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伤的认定,如果属于以下几种情形,实践中基本不存在争议,均属于视同工伤情形:

    1.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2.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

    3.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经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后在48小时内死亡。

    若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未直接送医治疗,后因病情加重在离开工作岗位后48小时内死亡的,司法认定存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形。针对该问题,因个案具体情形不同,在工伤认定上,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实现保障工伤保险资金安全及维护职工、公司合法权益的平衡。


黎磊律师
北京费隐律师事务所
公司问题,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侵权责任,民事执行,民商事案件
陆培源律师
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公司问题,婚姻家庭,审查合同,商业谈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知识产权
李兆岭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公司问题,婚姻家庭,审查合同,行政诉讼,劳动雇佣,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民商事案件,立案问题
吴祖兴律师
云南谨诚治信律师事务所
公司问题,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商业谈判,交通事故,劳动雇佣,合同纠纷,民商事案件
刘丽律师
山西东升法务律师事务所
公司问题,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雇佣,房地产纠纷,担保纠纷,民事执行,民商事案件
推荐律师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