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我们都不陌生,在我国刑法中,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但如果说到婚内强奸那很多可能就一头雾水了,都是夫妻了发生性关系还有强奸的说法?
婚内强迫性行为也算强奸?构成犯罪吗?答案你可能想不到
所谓的婚内强奸,即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强迫性行为,理论上的阐释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亦有特指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那这一行为是否和强奸罪一样构成犯罪呢?答案你可能想不到。因为按照我国目前的律法来看,婚内存在不存在强奸,“婚内强迫性行为”算不算犯罪,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司法界中一直存在着不小的争议。
不过其中得到最广泛认同的说法是被告人在非正常的婚姻关系中,采用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
婚内强迫性行为也算强奸?构成犯罪吗?答案你可能想不到
其中有一个典型案例发生在被告人孙建军(化名)与被害人金某(化名)结婚之后,调查显示,在领取结婚证书的当晚,被告人孙建军提出要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便遭到金某某的拒绝。之后,双方从未共同生活,财产也各归自己所有。
2010年3月被害人金某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驳回了金某诉求,判决于2010年6月9日生效。
然而仅仅过去一周,被告人孙建军便出于激愤,强行将金某带回自己的暂住处,紧接着又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2010年6月15日凌晨,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至现场将被害人金某解救,同时将被告人孙建军抓获。2010年6月21日,被害人金某再次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人孙建军离婚。
同年7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金某某与被告孙建军离婚的判决,同时宣判的还有孙建军犯下的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且未经同意,在三年内禁止接触、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婚内强迫性行为也算强奸?构成犯罪吗?答案你可能想不到
这一结果当然也引发了很大争议,孙建军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强奸罪?笔者是赞同法院判决的,
一来婚姻的合法性不等于性行为的合法性,而且夫妻性关系是一种平等、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来是取证困难不能作为否定婚内强奸的理由,毕竟很多强奸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也是存在关系的,但也没有人因此否定强奸罪;
最后强奸罪的违法性正是体现在一个强字上,违背妇女意志强行性交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虽然我国法律目前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但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也并未将丈夫或妻子排除在强奸罪的主体之外。
所以对于一切强迫或者暴力行为,大家都应该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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