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合同归属于从合同书。依据合同书是不是具备可分性,能够将合同书分成主合同和从合同书。
一、定金合同归属于从合同书。
依据合同书是不是具备可分性,能够将合同书分成主合同和从合同书。当2个之上的合同书互相关系时,在其中一个合同书对此外的合同书存有牵制或是限定时,便造成了主从关系合同书关联。但凡不因别的合同书的存有为前提条件而单独存有的合同书称之为主合同。在我国合同法要求,被告方能够承诺一方位另一方给预付定金做为债务的贷款担保。借款人执行负债后,订金理应抵作合同款或是取回。依据这一要求,定金合同归属于从合同书。当主债务合同变更或是解决,定金合同也随着变动或是解决。
二、定金合同归属于要式合同。
依据合同书的创立是不是必须选用特殊的方式或是程序流程,能够将合同书区划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合同法》所例举的一般书面通知、口头上方式和别的方式都归属于要式方式。依据合同法的要求,定金合同务必以书面通知签订。因而,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
定金=订金?
三、定金合同归属于实践合同。
依据合同书的创立是不是以交货担保物为其创立要素,能够将合同书区划为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只需被告方法律行为一致就可以创立的合同书是诺成合同,除经被告方法律行为一致外,还应以交货合同书担保物为合同成立要素的是实践合同。在我国合同法要求,定金合同从具体交货订金生效日起效。因而,定金合同归属于实践合同。
四、订金规律的法律效力。
订金针对债务的确保作用取决于订金规律的可用。即给预付定金的一方不合同履行责任时丧失订金;接纳订金的一方不合同履行责任时,二倍退还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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