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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对上下班途中事故工伤认定的规定,在实践中争议较大,导致法律适用极不统一。
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对上下班途中事故工伤认定的规定,在实践中争议较大,导致法律适用极不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6条对“上下班途中”进行规定,再一次引起了讨论。本文结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规定》等有关规定,运用法律适用方法对上下班途中事故的工伤认定问题进行专门讨论。
一、有关上下班途中规定的概况
从我国有关上下班途中法律规范的演变看,原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就上下班交通事故的适用条件非常严格,也非常明确具体,如必须是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职工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由道路交通机动车造成的事故。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有所变化,适用条件变得较为宽松和原则。一是并不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只要实质上是上下班都可以;二是没有明确要求是必经线路;三是从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改为机动车事故;四是取消了发生的事故必须是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要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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