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这样的经历或者见过这样的新闻:听某人说某某店的某样东西比较好吃,然后抱着去试吃看看的心态品尝了一番,最后结果一发不可收拾。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这样的经历或者见过这样的新闻:听某人说某某店的某样东西比较好吃,然后抱着去试吃看看的心态品尝了一番,最后结果一发不可收拾。当然,是吃上了瘾,成为了回头客。可没等多久,这家店便被查封掉,工商局派人来说东西里加了罂粟,一下子众人哗然。
有毒有害食品
大家千万不要以为这是个笑话,实际上这是真实存在的案例。在这个案例中,店家已经涉嫌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可能有的朋友比较好奇,该罪是如何认定的?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4)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三)构成本罪同时构成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