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①法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坏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担保人
②专家说法
作为保障债权安全的重要制度,保证合同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日常生活中,时常听到有人为亲朋好友借款提供担保而被法院判决承担还款责任的案例。了解以下几个规则,对保证人至关重要:
●注意保证范围
基于合同自由原则,保证人在提供担保时一定要写清楚担保的范围,比如借款人借款10万元,保证人可以写担保本金10万元,如果没有写明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人不但要担保本金,而且要担保利息、违约金等,这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很重,甚至是不能承受之重。
●注意保证方式
保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般保证,另外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任保证人时,应当尽量选择一般保证的保证方式,尽量不要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因为在一般保证的保证方式下,债权人只有在起诉债务人并对其强制执行而仍不能获得清偿的情况下才能申请执行保证人。而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注意保证期间
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很可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如果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保证人就要看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起诉了债务人,如果没有,保证人就免责了。如果是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就要看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了,如果债权人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保证人也免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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