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对乡村宅基地了解多少?一些根底知识你都懂吗?关于乡村宅基地的那些大大小小的事,小编给我们整理了24问!包含各种常识!
1.乡村宅基地概念及分配方法是什么?
乡村宅基地是指乡村乡民依据本团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或生产队)成员身份而享有的能够用于建筑住所的团体建造用地,农人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获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承继。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则归于乡民个人财产,能够依法承继。乡民只要宅基地运用权,没有所有权。
2.乡村乡民请求宅基地需求哪些条件?
乡村乡民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请求宅基地: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乡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造新房分户短少宅基地的(包含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施行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造或因国家建造征用土地等原因需求搬家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回原籍落户,乡村确无住所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则的其他条件。
3.哪些状况请求宅基地不能同意?
乡村乡民有下列状况请求宅基地的不予同意:
(1)年纪未满20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到达规则标准或者能够处理分户需求的;
(3)本村乡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4)其他不契合法令法规和有关规则的。
4.宅基地怎么请求、报批、挂号发证?
具备宅基地请求条件的乡村乡民在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承认的村庄、集镇建造用地规划范围内请求运用宅基地建筑住所的,应先向本团体经济组织提出请求,经乡民会议或乡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阅,由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自己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疆土资源所请求确权挂号发证。其间,触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手续。
5.乡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的批阅标准是什么?
法律知识
乡村乡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乡村乡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批阅标准为:(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越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越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越264平方米;人均占有犁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则限额。
6.乡村宅基地是否能承继?
乡村宅基地不能独自承继。依据我国法令规则,宅基地的所有权和运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归于村团体,运用权归于村内房子所有权人,乡民只要宅基地运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归于遗产,不能被承继,宅基地上的房子能够承继。
需特别指出的是,将来承继的房子灭失后(乡民一户一宅外),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法继续运用这块宅基地,由村团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回收其宅基地运用权另行安排。
7.为什么要展开乡村宅基地确权挂号发证工作?
宅基地运用权确权挂号触及乡村千家万户,联系到广阔农人的切身利益。国家、省、市加快推动乡村宅基地运用权挂号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运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乡村宅基地处理的重要手段,也是乡村团体土地运用制度改革和不动产统一挂号的重要根底和保障。展开乡村宅基地运用权挂号发证,能够有效标准乡村住所建造,防止乱占乱用犁地,保护社会的调和与安稳。
8.乡村团体土地确权挂号发证工刁难广阔农人群众有什么优点?
经过乡村土地确权挂号发证,依法承认农人团体土地权力,保护广阔农人群众的合法财产权,强化农人群众的土地物权认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动过程中,实在保护农人权益,更是保护农人与土地长时间安稳的产权联系,将农人与土地物权密切联系起来,能够进一步激起农人保护犁地、节省集约用地的积极性,为下一步乡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根底。
9.请求乡村宅基地运用权挂号需求提交哪些资料?
请求乡村宅基地应向城镇政府、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
(一)乡民个人请求宅基地的请求书;
(二)请求人基本状况。(包含名字、性别、年纪、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是否本村团体户口等);
(三)乡民委员会或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应出具的资料:
1、请求人现有的宅基地状况;
2、对请求人拟发放宅基地的方位、面积、宗地草图等;
3、乡民会议或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状况,在村团体公布状况的说明等;
4、城镇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土地地类;
(四)归于建新交旧的,请求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
(五)其他需求提交的资料。
10.不同的前史阶段对超占面积宅基地怎么进行确权挂号发证?
依据疆土资源部、中心乡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乡村团体土地确权挂号发证的若干定见》的规则: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处理挂号时按下列状况处理:
(1)《村镇建房用地处理条例》施行(1982年2月13日)曾经乡村乡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处理条例》施行后至今未扩展用地面积的,能够按现有施行运用面积进行挂号;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处理条例》施行时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处理法》施行时止,乡村乡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越当地规则的面积标准的,超越部分按其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则处理后,能够按实际运用面积进行挂号;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处理法》施行后,乡村乡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越当地规则的面积标准的,依照当地政府同意宅基地面积进行挂号。其宅基地面积超越规则标准的,可在土地挂号簿和土地权力证书记事栏内注明,将超占面积标示出来,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子拆迁、改建、翻建、政府施行规划从头建造时,按有关规则作出处理,并依照各地规则的面积标准从头进行确权挂号。
11.怎样确认乡民“一户一宅”的问题?
对乡民“一户”确认,原则是依据公安部门处理的户籍来确认。如果在户口本上挂号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挂号的家庭便是一户,一户只能请求一处宅基地。但具有以下景象的,可独立作为特殊乡民“户”对待:
(1)已婚且已分家独自寓居日子的;
(2)未婚但年纪已满二十周岁且已独自寓居日子的;
(3)依法承继宅基地上房子所有权的未成年人;
(4)经过司法仲裁依法获得的,可依照司法文件进行挂号。
因婚嫁联系寓居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两边只能挑选在其间一方具有宅基地,请求确权挂号。
12.乡民“一户多宅”问题怎样处理?
《土地处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则:乡村乡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标准。乡村宅基地运用权确权挂号,必须坚持“一户一宅”,除“一户一宅”外多占的宅基地不予确权挂号。对多占的宅基地依照《土地处理法》有关规则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13.怎么标准承认宅基地运用权主体?
宅基地运用权应该依照当地省(市)级人民政府规则的面积依法承认给本农人团体成员:
(1)非本农人团体的农人,因地质灾害防治、新乡村建造、移民安顿等会集迁建,在契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人团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同意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则确权挂号发证;
(2)已具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人团体成员、非本农人团体成员的乡村或城镇居民,因承继房子占用乡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则挂号发证,在《团体土地运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力人为本农人团体原成员住所的合法承继人”;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乡村合法获得的宅基地和房子,房子产权没有改变的,经该农人团体出具证明并布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处理土地挂号,在《团体土地运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力人为非本农人团体成员”;
(4)关于没有权属来历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前史运用状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布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阅,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归于合法运用的,承认宅基地运用权。
14.哪些状况下不予处理宅基地运用权挂号?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不予处理宅基地运用权挂号:
(1)所请求挂号的宅基地运用权用地不契合《城镇土地利用整体规划》;
(2)除承继外,乡村乡民一户请求第二宗宅基地运用权挂号;
(3)非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乡村购买宅基地、住宅的;
(4)宅基地权属争议没有处理结束的;
(5)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6)乡村宅基地经同意后接连两年未运用建造的;
(7)法令法规、政策规则的其它不予确权的。
15.哪些景象下可回收宅基地运用权?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同意,能够刊出其土地运用证或用地同意文件,由乡民委员会或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回收宅基地运用权:
(1)为施行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造征用等原因需求调整或迁建住所,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撤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造需求占用的宅基地;
(3)因承继房子等原因形成乡村乡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4)因搬迁、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运用的宅基地;
(5)未依照同意用途运用的;
(6)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16.是不是所有的宅基地都要发证?
依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对契合发证条件的处理挂号发证,不契合条件的禁绝处理。不管是村委会分配、承继、赠与、分户等方法获得的宅基地,只要是空闲地或房子建造未竣工的,都禁绝发证。
17.“小产权房”能够发证吗?
小产权房是指未经同意,占用农人团体土地建造的房子及隶属配套设施,没有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土地性质为团体,归于违规违法用地。《土地挂号办法》明确规则,严厉禁止经过土地挂号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小产权房发证既无法令根底,也无政策支持,更与我国的土地制度相违背,所以小产权房不能发证。9月20日中午,疆土资源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一份文件,再次重申:小产权房不得经过不动产挂号合法化!
18.城镇居民能否到乡村置办宅基地?
依据《疆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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