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农业部发布了《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对长江一些自然保护区内332个保护区和水系资源保护,自2020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捕捞。
去年12月,农业部发布了《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对长江一些自然保护区内332个保护区和水系资源保护,自2020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捕捞。对渔民来说,这当然算不上什么好消息。可对于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来讲,这是多数人都乐意见到的场景。
非法捕鱼
很多渔民以捕鱼为生,禁止生产捕捞可谓是断绝了他们的生活来源,这种情况下有少部分人铤而走险,选择违反禁渔令自行下水捕捞水产品。很显然这是违法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会如何处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