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是否注意到当今时代的一大现象,那就是遍地张贴的小广告。走在马路上你会在电线杠、墙壁等一切可以张贴的位置看到它们的身影,甚至连共享单车也没有被放过。
不知道大家是否注意到当今时代的一大现象,那就是遍地张贴的小广告。走在马路上你会在电线杠、墙壁等一切可以张贴的位置看到它们的身影,甚至连共享单车也没有被放过。你可能会想,毕竟是公共场合,这种情况在所难免。
小区广告收益分配
可作为私家花园的小区,情况也好不到哪去。门厅、电梯、楼道……这些地方也没有被人放过,纷纷贴满了广告。既然如此,那物业公司是否可以出租小区公摊面积中的广告位呢?如果出租,收益又该如何分配?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由此可见,虽然业主大会可以委托物业代为管理电梯广告位、代为收取广告费,但并不等同于该收益归属物业公司所有。小区电梯广告收益应为业主共有,用途也应由业主大会决定。
而随着《民法典》的颁布,这一点也被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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