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经营中,股东有时会出于各种原因用公司股权进行质押,以此来达到贷款变现等目的。然而,很多人认为股权质押合同在签订后就算生效了,不用去工商局进行登记备案。
那么,如果股权质押合同没有进行登记备案的话,还会有效吗?
股权质押合同未登记依然成立但质权未设立。
既然叫合同,那么股权质押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而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在当事双方自愿签订时发生效力。所以,股权质押合同作为一份合同而言,只要出质人与质权人依据法律且自愿的签订合同,当双方签完字后,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了。
然而,合同虽然有效,却并不等于质权已经设立。
根据《物权法》,以基金份额或股权进行质押的,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进行质押的,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时才能设立质押权;以其他股权质押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才能设立。
由此可见,股权质押合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质押权就属于未设立状态。
而质权设立与否,直接决定了股权质押合同是否有效,也就是说当质权设立后,股权质押合同才能生效,质押权人才能享有股权的优先受偿权。
股权质押
那么质权人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当股权质押合同到期后,出质人还没有清偿全部费用的,双方可以进行协商,然后确定股权转让的事项。但股权转让时,公司股东具有优先认购权,只能在其他股东同意或者无人认购的情况下,股权才可以转让。
如果双方就股权转让事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转让的股权所具有的价值不够清偿欠款时,质权人可以整理相关证据资料,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索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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