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三独自在外负债上百万,因到期无力偿还被债权人起诉,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这时张三的配偶李四向法院提出了案外人异议,李四表示那处被查封的房产为他们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要求法院立即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经由法院裁定后,驳回李四的案外人异议。对此李四选择了提起案外人异议诉讼,请求法院停止执行该房产,并确认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50%份额。
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遇到这种情况究竟法院该如何执行,此案结果又如何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
这句规定的意思很好理解,就是说想要判断提出异议的案外人是否为被执行财产的权利人,看房产证就行。放在本案中,就是看房产证上有没有李四的名字,然而不动产登记簿显示,该房产仅在张三一人名下,所以法院第一次直接驳回了李四的案外人异议,对于她提出的停止执行并解除房屋查封的异议请求也不予支持。
李四不服并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后,法院对该房产展开了调查。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系张三与李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房屋仅登记在张三名下,张三作为债务人及被执行人,法院对其名下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当。
李四身为张三的配偶,虽然对涉案房屋享有共有权,但这不足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是不支持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所以李四提出的案外人异议以及案外人异议之诉,法院都不予支持。
不过如果确认了被执行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执行中也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其予以适当保护——案外人可以向法院执行实施机构申请,在房产被处置变价后,保留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应有份额。归根结底,如果李四想要避免财产被强制执行,最简单的方法其实是督促和协助自己配偶张三及时履行判决书中应尽的义务。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