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缔结的合同不算数?第三人不履约怎样办?合同免除后有什么影响?生意租借房子、劳作、借款、承包等合同在生活中又会有哪些需求留意的呢?
1、口头缔结的合同能不能作数?
能。但要留意保留依据,防止纠纷时无法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合同法》第10条规则,当事人缔结合同,有书面方法、口头方法和其他方法。法令、行政法规规则选用书面方法的,应当选用书面方法。当事人约好选用书面方法的,应当选用书面方法。
2、经过电子邮件商议好的内容能否当作合同的一部分?
能。《合同法》第11条规则,书面方法是指合同书、函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的方法。
3、合同没有约好的事项怎样处理?
《合同法》第61条规则,合同收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许酬劳、实行地址等内容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能够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许交易习惯确认。
第62条规则,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好不清晰,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则仍不能确认的,适用下列规则:(1)质量要求不清晰的,依照国家规范、行业规范实行;没有国家规范、行业规范的,依照一般规范或许契合合赞同图的特定规范实行。(2)价款或许酬劳不清晰的,依照缔结合一起实行地的市场价格实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许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则实行。(3)实行地址不清晰,给付货币的,在承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行;交给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实行;其他标的,在实行职责一方所在地实行。(4)实行期限不清晰的,债款人能够随时实行,债款人也能够随时要求实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实行方法不清晰的,依照有利于完结合赞同图的方法实行。(6)实行费用的担负不清晰的,由实行职责一方担负。
4、未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合同就必定不建立吗?
不必定。《合同法》第36条规则,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或许当事人约好选用书面方法缔结合同,当事人未选用书面方法但一方现已实行首要职责,对方承受的,该合同建立。第37条规则,选用合同书方法缔结合同,在签字或许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现已实行首要职责,对方承受的,该合同建立。
5、一方供给的格局条款在什么状况下无效?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则,选用格局条款缔结合同的,供给格局条款的一方应当遵从公平原则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力和职责,并采纳合理的方法提请对方留意革除或许约束其职责的条款,依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40条规则,格局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则景象的,或许供给格局条款一方革除其职责、加重对方职责、排除对方首要权力的,该条款无效。第52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2)恶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方法掩盖非法意图;(4)危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第53条规则,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形成对方人身损伤的;(2)因成心或许严重过失形成对方产业丢失的。1301 因为格局条款产生争议怎样解说格局合同?
《合同法》第41条规则,对格局条款的了解产生争议的,应当依照一般了解予以解说。对格局条款有两种以上解说的,应当作出不利于供给格局条款一方的解说。格局条款和非格局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选用非格局条款。
6、第三人是合同的履约方,假如第三人不履约怎样办?
由债款人承当违约职责。依据《合同法》第65条,当事人约好由第三人向债款人实行债款,第三人不实行债款或许实行债款不契合约好,债款人应当向债款人承当违约职责。
7、合同约好先实行债款的一方不先实行必定要承当违约职责吗?
不必定。《合同法》第67条规则,当事人互负债款,有先后实行顺序,先实行一方未实行的,后实行一方有权回绝其实行要求。先实行一方实行债款不契合约好的,后实行一方有权回绝其相应的实行要求。第68条规则,应当先实行债款的当事人,有切当依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间断实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搬运产业、抽逃资金,以躲避债款;(3)丧失商业诺言;(4)有丧失或许或许丧失实行债款才能的其他景象。当事人没有切当依据间断实行的,应当承当违约职责。第69条规则,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则间断实行的,应当及时奉告对方。对方供给恰当担保时,应当康复实行。间断实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康复实行才能并且未供给恰当担保的,间断实行的一方能够免除合同。
8、因为债款人的原因没法实行债款,债款人应该怎样办?
《合同法》第70条规则,债款人分立、兼并或许改变居处没有奉告债款人,致使实行债款产生困难的,债款人能够间断实行或许将标的物提存。第103条规则,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危险由债款人承当。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款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款人担负。
9、债款人要求提早交货,债款人必定要赞同吗?
不必定。《合同法》第71条规则,债款人能够回绝债款人提早实行债款,但提早实行不危害债款人利益的在外。债款人提早实行债款给债款人添加的费用,由债款人担负。
10、什么状况下能够免除合同?
《合同法》第93条规则,当事人协商一致,能够免除合同。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免除合同的条件。免除合同的条件效果时,免除权人能够免除合同。第94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当事人能够免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完结合赞同图;(2)在实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清晰表示或许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实行首要债款;(3)当事人一方拖延实行首要债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实行;(4)当事人一方拖延实行债款或许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完结合赞同图;(5)法令规则的其他景象。
11、合同免除后的影响是什么?
《合同法》第97条,合同免除后,没有实行的,停止实行;现已实行的,依据实行状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能够要求康复原状、采纳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补偿丢失。第98条规则,合同的权力职责停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能。
12、什么状况下能够改变或吊销合同?
《合同法》第54条规则,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1)因严重误解缔结的;(2)在缔结合一起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的合同,受危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当事人请求改变的,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不得吊销。
13、能够吊销的合同的吊销权有时间约束吗?
是的。为了惩罚那些“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法令对某些权力设定了有效期。能够吊销的合同的吊销权有效期为1年。《合同法》第55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吊销权消除:(1)具有吊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吊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吊销权;(2)具有吊销权的当事人知道吊销事由后清晰表示或许以自己的行为抛弃吊销权。
14、合同没有缔结,但一方因而遭受丢失能不能要求对方补偿?
必定条件下能够。《合同法》第42条规则,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进程中有下列景象之一,给对方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危害补偿职责:(1)假借缔结合同,恶意进行商量;(2)成心隐秘与缔结合同有关的重要现实或许供给虚假状况;(3)有其他违背诚笃信用原则的行为。
15、不实行合同职责需求承当什么违约职责?
持续实行、采纳补救措施或许补偿丢失等。《合同法》第107条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职责或许实行合同职责不契合约好的,应当承当持续实行、采纳补救措施或许补偿丢失等违约职责。第110条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行非金钱债款或许实行非金钱债款不契合约好的,对方能够要求实行,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在外:(1)法令上或许现实上不能实行;(2)债款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实行或许实行费用过高;(3)债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实行。第113条第1款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职责或许实行合同职责不契合约好,给对方形成丢失的,丢失补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形成的丢失,包含合同实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但不得逾越违背合同一方缔结合一起预见到或许应当预见到的因违背合同或许形成的丢失。
16、约好的违约金和形成的丢失不一致时,怎样计算补偿额?
《合同法》第114条规则,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对方付出必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约好因违约产生的丢失补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好的违约金低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添加;约好的违约金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恰当削减。当事人就拖延实行约好违约金的,违约方付出违约金后,还应当实行债款。
17、两边既约好了违约金又约好了定金,违约时怎样适用?
《合同法》第115条规则,当事人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好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许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116条规则,当事人既约好违约金,又约好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能够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许定金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意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28条规则,生意合同约好的定金不足以补偿一方违约形成的丢失,对方请求补偿逾越定金部分的丢失的,人民法院能够并处,但定金和丢失补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形成的丢失。
18、生意合同货品交给之前损坏危险由谁承当?
一般状况下是由出卖人承当的,可是法令规则了几种标的物交给之前买受人承当危险的景象。《合同法》第142条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险,在标的物交给之前由出卖人承当,交给之后由买受人承当,但法令还有规则或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合同条约
买受人没有收到货品却需承当危险的几种状况如下:
(1)第143条规则,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依照约好的期限交给的,买受人应当自违背约好之日起承当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险。
(2)第144条规则,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还有约好的以外,毁损、灭失的危险自合同建立时起由买受人承当。
(3)第145条规则,当事人没有约好交给地址或许约好不清晰,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则标的物需求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给榜首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险由买受人承当。
(4)第146条规则,出卖人依照约好或许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则将标的物置于交给地址,买受人违背约好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险自违背约好之日起由买受人承当。第148条规则,因标的物质量不契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完结合赞同图的,买受人能够回绝承受标的物或许免除合同。买受人回绝承受标的物或许免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险由出卖人承当。
19、第三人对买到的货品建议权力时怎样办?
《合同法》第150条规则,出卖人就交给的标的物,负有确保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建议任何权力的职责,但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第151条规则,买受人缔结合一起知道或许应当知道第三人对生意的标的物享有权力的,出卖人不承当本法第150条规则的职责。第152条规则,买受人有切当依据证明第三人或许就标的物建议权力的,能够间断付出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假如供给恰当担保,买受人不能间断付出价款。
20、买到货品没有查验,一年后才发现质量问题的怎样办?
《合同法》第157条规则,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好的查验期间内查验。没有约好查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查验。第158条规则,当事人约好查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查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许质量不契合约好的景象奉告出卖人。买受人怠于奉告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许质量契合约好。当事人没有约好查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许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许质量不契合约好的合理期间内奉告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奉告或许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未奉告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许质量契合约好;但对标的物有质量确保期的,适用质量确保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则。出卖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供给的标的物不契合约好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则的奉告时间的约束。
21、出卖方交货时多交的部分怎样处理?
《合同法》第162条规则,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能够接纳或许回绝接纳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纳多交部分的,依照合同的价格付出价款;买受人回绝接纳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奉告出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意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6条规则,依据《合同法》第162条的规则,买受人回绝接纳多交部分标的物的,能够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建议出卖人担负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建议出卖人承当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成心或许严重过失形成的丢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2、经过一个合同购买几件物品,其间一件有问题时能否免除整个合同?
不必定。《合同法》第165条规则,标的物为数物,其间一物不契合约好的,买受人能够就该物免除合同;但假如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着受危害的,当事人能够就数物免除合同。也就是说,假如质量不合格的物品影响到其他物品的价值的,能够免除整个合同。
23、什么是承包合同?
《合同法》第251条规则,承包合同是承包人依照定作人的要求完结作业,交给作业效果,定作人给付酬劳的合同。承包包含加工、定作、修理、仿制、测验、查验等作业。
24、承包人能不能把作业交给第三人完结?
辅佐作业能够,首要作业必须要经定作人赞同。《合同法》第253条规则,承包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结首要作业,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首要作业交由第三人完结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结的作业效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赞同的,定作人也能够免除合同。第254条规则,承包人能够将其承包的辅佐作业交由第三人完结。承包人将其承包的辅佐作业交由第三人完结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结的作业效果向定作人负责。
25、承包合同中的材料应该由谁供给?
承包人和定作人两边都能够。《合同法》第255条规则,承包人供给材料的,承包人应当依照约好选用材料,并承受定作人查验。第256条规则,定作人供给材料的,定作人应当依照约好供给材料。承包人对定作人供给的材料,应当及时查验,发现不契合约好时,应当及时奉告定作人替换、补齐或许采纳其他补救措施。承包人不得私行替换定作人供给的材料,不得替换不需求修理的零部件。
26、受托人能不能不经过托付人赞同处理业务?
一般不能。《合同法》第399条规则,受托人应当依照托付人的指示处理托付业务。需求改变托付人指示的,应当经托付人赞同;因状况紧迫,难以和托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托付业务,但过后应当将该状况及时报告托付人。
27、受托人处理托付业务时能不能转托付给他人?
经托付人赞同的话能够转托付。《合同法》第400条规则,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托付业务。经托付人赞同,受托人能够转托付。转托付经赞同的,托付人能够就托付业务直接指示转托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当职责。转托付未经赞同的,受托人应当对转托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当职责,但在紧迫状况下受托人为维护托付人的利益需求转托付的在外。
28、受托人形成托付人的丢失,托付人能否要求补偿?
有偿托付和无偿托付的状况不同。《合同法》第406条规则,有偿的托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托付人形成丢失的,托付人能够要求补偿丢失。无偿的托付合同,因受托人的成心或许严重过失给托付人形成丢失的,托付人能够要求补偿丢失。受托人逾越权限给托付人形成丢失的,应当补偿丢失。
29、在库房贮存危险物品时是否需求奉告保管人?
必须奉告。《合同法》第383条第1款和第2款规则,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许易蜕变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供给有关材料。存货人违背前款规则的,保管人能够拒收仓储物,也能够采纳相应措施以防止丢失的产生,因而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当。
30、库房存货蜕变时保管人应该怎样处理?
《合同法》第389条规则,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蜕变或许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奉告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第390条规则,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蜕变或许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状况紧迫,保管人能够作出必要的处置,但过后应当将该状况及时奉告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
31、保管物受损,保管人都要承当补偿职责吗?
不是的。《合同法》第370条规则,寄存人交给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许依照保管物的性质需求采纳特别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状况奉告保管人。寄存人未奉告,致使保管物受丢失的,保管人不承当危害补偿职责;保管人因而受丢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并且未采纳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当危害补偿职责。
32、保管人能不能把保管物交给别人保管?
一般不能。《合同法》第371条规则,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保管人违背前款规则,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危害补偿职责。
33、保管人能不能自己运用保管物?
不能。《合同法》第372条规则,保管人不得运用或许许可第三人运用保管物,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