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目前我国的发展越来越好,人民的生活也越来越滋润,但仍有少部分偏远山区及贫困地带的物质生活水平不够发达。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弃婴也就出现了。不管这些弃婴的亲人以何种理由抛弃他们,但终归还是有好心人愿意去收养他们。
收养弃婴
那么怎么样才能收养弃婴?又如何给弃婴上户口呢?
收养弃婴的步骤如下:
1、将发现弃婴的当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报案,请求取得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捡拾弃婴的报案证明;
2、到常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开具夫妻的生育状况和无子女的证明;
3、同还必须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取得该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并到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持上述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弃婴发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如果要给弃婴上户口则需要按照程序一步步来:
只要符合收养条件的事实收养行为,要为养子女办理户口,首先要进行收养登记,登记后按照以下程序上户口:
1、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2、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和《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5、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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