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犯罪之后是需要接受国家处罚的,可以说除了乖乖在牢狱中待满年限之外,并无其他的办法。不过,有种情况除外,那就是特赦及大赦。这两种说法看上是两种,实则可归纳为一类,即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措施。同时国家还规定,对已经赦免的罪行,不予立案追究。
大赦
那么大赦与特赦有何区别呢?
总的来说,大赦和特赦两大类赦免是国家对不特定多数的犯罪人的普遍赦免。大赦的对象可以是整个国家某一时期的各种罪犯,也可以是某一地区的全部罪犯,还可以是某一事件的全部罪犯。这种赦免及于罪与刑两个方面,即既赦其罪,又赦其刑。被大赦的人,或者不再认为是犯罪,或者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赦是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一部的执行。
大赦与特赦的区别在于:
大赦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特赦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
大赦既赦免罪又赦免刑,特赦通常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但特赦也有规定既赦其罪又赦其刑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即属于后一种情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这说明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的特赦既可以是既赦免罪又赦免刑,也可以是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大赦后犯罪人再次犯罪不构成累犯,特赦后再次犯罪有可能构成累犯。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特赦的罪犯再次犯罪的有可能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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