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
一、被冒用人面临的潜在法律风险
1、民事责任风险
(1)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8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被列入失信名单、限高限行
在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被申请强制执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如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行政责任风险
《工商登记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工商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风险
当公司因涉嫌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公司股东尤其是法定代表人同样面临被刑事追究的风险。公司法定代表人犯罪主要集中在经济类犯罪,其中最常见可能触犯的罪名包括: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偷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出资罪、虚假出资罪、挪用资金罪、非法经营罪、制造或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等。
4、其他风险
(1)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受限制
《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受限制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之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3)公职人员负面影响
若被冒用人系特殊身份的公职人员,如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高校等。根据相关规定,上述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若被冒名登记为公司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则面临违规风险,甚至影响工作考核、升迁等。
法律风险
二、被冒名人的救济途径
1、行政投诉
根据2019年6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当事人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的企业不存在其他经济纠纷、违法犯罪行为,被冒名登记的基本事实简单的情况下,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撤销登记,经过公示期无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无需再经过其他部门处理。具体如下:
第一,反映情况。被冒用人本人向登记机关反映被冒名登记情况的,登记机关及时做好记录。被冒用人本人不能到场反映的,登记机关应对其进行远程身份核验。
第二,撤销管辖。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由作出该次登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登记机关发生过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撤销。
第三,证据提供。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
第四,公示和调查。登记机关应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包括被冒名登记时间、具体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公示期内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结论的,终止公示。
登记机关要通过查阅冒名登记行为涉及的档案材料,对公司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公司相关人员、登记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等方式,对冒名登记基本事实进行调查,并根据需要征询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
利害关系人主张与冒名登记相关的民事权利正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裁定或生效判决、裁定尚未执行完毕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冒名登记涉及的股权存在争议,各方尚未达成一致的,登记机关应中止调查,并相应延长公示期。
第五,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登记机关在调查终结或公示期满后作出调查结论,并据此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公司在调查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影响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但因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除外。
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或者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不成立的,应依法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已认定冒名登记事实的,登记机关应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或者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登记机关应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
登记机关应将撤销(不予撤销)登记决定送达冒名登记的公司及被冒用人。在调查过程中已发现公司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可以直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该公司。
第六,公示撤销信息。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应在登记注册系统标注作出撤销决定的状态,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公示公司名称、成立日期、被撤销登记日期和原因、作出撤销决定的登记机关等基本信息。撤销公司变更登记的,恢复公示冒名登记前的信息,同时公示撤销冒名登记相关信息。撤销公司注销登记的,公示注销前的信息,并标注“已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主体资格”。
注意:
被冒名人向工商登记机关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公司登记、备案的,本人应当到场或通过其他有效方式进行身份核验,反映冒名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撤销被冒用身份登记(备案)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亲笔签名的《撤销公司登记(备案)承诺书》。同时,建议一并提供身份证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等材料。
指导意见还设置了几种不予撤销的情形:“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的”;“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的”;“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的”;“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有的公司涉嫌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行为,撤销后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登记机关应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
2、提起民事诉讼
(1)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公民享有姓名权,公民的姓名权依法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因被冒用身份信息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以实际侵权人如公司实际控制人、注册代理机构、被注册的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冒用人的法律责任。
(2)以注册公司为被告,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是法定案由之一,存在当事人提起该种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资格,同时也存在当事人要求法院确认其不拥有股东资格的情况。若是被他人冒用身份证注册公司,当事人可以以该注册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后,持该法院判决前往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许可登记。
此外,如该被登记行为属于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民事纠纷所引起,或者属于备案登记情形,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3、提起行政诉讼
实务中,采取上述两种救济方式在实践中都可能会面临救济不能的局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工商部门准予工商设立登记的行政行为的系最为常规和保险的途径。
两种途径
第一种:可先向工商登记机关书面申请要求其撤销工商登记行为。如工商登记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后60日内,未予回复或作出行政处理,则可向法院提起履职之诉讼。
第二种: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商登记行为或确认无效。但此种方式受起诉期限的限制,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登记”时一年之内提出,从被登记时起最长不超过五年。
4、向公安机关报案
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被冒用人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确定冒名登记事实的,被冒用人可以将案件侦查结果提交给市场监管部门,缩短监管部门调查核实流程。由于经公安机关侦查确定的事实具有较强的公信力,该侦查结果也可以在将来可能涉及的其他税务、诉讼等纠纷中作为备用证据。
最后提醒:
身份证遗失后应第一时间到派出所报警登记,同时申领新的身份证,在回执单上注明旧身份证的丢失时间。一旦发现身份证被冒用,应尽快提起诉讼,以免冒名行为人胡作非为,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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