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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小知识:非订金!浅看定金
2022-01-13 01:32:57
在日常交易过程中,定金作为一种快捷有效的金钱担保方式被广泛地应用,但大多数交易主体,对定金不甚了解,甚至将定金与订金相互混淆,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对定金合同作了明确规定,小编带大家浅阅定金合同要点。
一定金的性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1. 定金属于实践合同,即除意思表示一致意外,需要实际发生交付定金的行为,定金合同才生效;
2. 定金属于金钱担保,定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一种担方式。支付定金的行为往往会给交易双方均形成约束力,有助于促成交易双方尽可能地履行各自义务;
3. 定金具有从属性,因定金是金钱担保,故定金的有效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其从属于主合同。
二定金的限额及定金罚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约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定金限额:《民法典》明确约定了定金的应控制在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以内,但对于超出20%部分,该如何处理,暂未作明确规定,实务过程中,一般将该部分作为已给付的合同价款。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罚则:定金具有惩罚性功能,双倍返还的定金罚则是定金制度制度的本质特征。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对于首次交易过程中的双方而言,定金罚则为陌生的彼此提供了信任的制度保障。
定金
三定金与“订金”、押金、保证金的主要区别
1. 定金与订金:“订金” 并非法律概念,严格地讲其只是一个习惯用语, 它一般可以理解为预付一部分的款项, 是当事人的一种提前支付手段,个人理解,“订金”实质上是预付款,属于价金支付债务的一部分,而且是提前履行部分债务,可以使接受预付款的一方获得期限利益,同时有利于保障债权实现,但不具有担保功能。
订金的惩罚性是单方的, 仅对交付方适用, 不对收受方适用, 交付订金方的责任重于收受订金方, 是单务民事行为。约定订金后, 如主合同得以顺利履行, 则订金直接抵作主合同价款, 如主合同中交付订金方违约, 无权要求收受订金方退还, 如收受订金方违约, 只需如数退还已收受的部分
2. 定金与押金:支付时间:定金通常是预先给付,而押金往往是与履行主合同的同时,或与履行主合同相继进行,极少出现预付的情形;担保对象:押金和定金均属于金钱担保的范畴,但担保对象不同。定金担保的对象是主合同的主给付,押金担保的往往是主合同的从给付;支付额度:定金支付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低于主合同标的额,押金支付的数额往往高于或等于被担保的主合同标的债权额。
3. 定金与保证金:保证金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其出现在租赁、期货交易、建设工程等等各类型的合同或者法律关系中,种类多样、性质复杂,对于不同主合同或者法律关系起到的担保功能有所不同。不可简单将保证金等同于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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