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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赌协议中的法律风险

    2022-01-13 22:11:43
  •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在投资创业企业时,对赌协议作为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重要一环,是当前最能够提高私募股权投资交易效率的契约工具。

       但是,鉴于我国企业估值困难、投资法律不完善和资本市场环境不佳的现状,其法律效力一直处于不明朗的状态,并未结合商业习惯权衡对赌当事人的利益,一旦失败,损失十分惨重。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对赌协议当事人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吧。

    一对赌协议的概念与成因

    01概念

         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可直译为“估值调整机制”,指的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融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投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因此,对赌协议实则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02内容

         对赌协议作为附条件合同,合同发生所附的条件通常包括融资企业的归母净利润、销售收入等财务指标或其他非财务指标,合同的法律效果通常发生于企业的股权、优先认购权等附着于股权上的公益权(指经营权)和自益权(指分红权等)。

    03成因

       (1)融资方与投资方的信息不对称

         在投资实践中,投资、融资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等,融资方处于绝对优势,投资方处于绝对劣势,这就可能构成民法意义上的显失公平,即: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导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但是在商事领域,更多地考量投资者的意思自治,公平原则缺少实施的空间。因此,投资方可能因融资方对其项目前景与价值过度的美好描述,而陷入错误认识。

       (2)投资人短时间想赚取高额利润的心态

         富贵险中求。投资人通过签订对赌协议的方式,为目标公司管理层设定业绩增长目标或者其他的非财产性目标等等,具有着很高的商业风险性,但正所谓“对赌协议”,赌对了就是一夜暴富。如果融资方企业能在未来的一定时期限制内达到某业绩目标,调整企业估值,则投资人可能获取利润、股权或期权。

    二对赌协议的风险类型

    合法风险

    案例一

         2003 年,蒙牛乳业与摩根士丹利等投资机构签署了对赌协议:如果蒙牛乳业在 2004 年到2006 年间未实现约定业绩,投资机构将无偿受让蒙牛乳业原始股东所持的 6000 万~7000 万股份;反之,投资机构将拿出 6000 万~7000 万股份奖励蒙牛乳业原始股东。

    案例分析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考量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即考量对赌协议的主体、客体及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法律规定。

    1主体合法性

         奶制品的生产与加工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特定行业,入行无须国家行政机关批准,因此投资方与融资方的该对赌协议并未破坏市场行政准入的机制,满足主体合法性要求。

    2客体合法性

         根据《公司法》第42条、第103条及第126条,对赌协议条款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对赌双方当事人的股东权利,也未侵犯国家或第三人权益,因此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商法的效率均衡原则,该对赌协议合法有效,满足客体合法性的要求,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满足合同法律关系的合法性。
    对赌协议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02控制权旁落风险

        【案例二】2005 年 1 月,永乐电器与摩根士丹利、鼎晖投资签署了对赌协议:如果2007年永乐电器实现经营业绩,投资方将向公司控制人转让4697.38万股股份;否则,公司控制人将向投资方转让4697.38万股股份。在对赌协议的激励下,永乐电器管理层为了快速实现短期利润,进行盲目扩张,最终永乐电器对赌失败,企业的原始股东失去了对企业的控制权。

        【案例三】以太子奶集团与摩根士丹利、英联投资、高盛投资对赌为例,2007 年初,太子奶集团控股股东李途纯与摩根士丹利等机构签署了对赌协议:公司控制人以控制权为对赌标的,约定业绩增长不低于 30%;否则即丧失控制权。依靠私募机构的资金,太子奶集团开始高速扩张,但 2008 年太子奶集团经营弊端显现,盈利下滑,并陷入了严重的债务危机。最终太子奶集团对赌失败,公司控制人李途纯丧失了对企业的控制权。

    案例分析

         永乐电器和太子奶集团两个案例是典型的“控股转移”对赌协议案例。据上述案例可知,对赌协议存在严重的控制权旁落法律风险。如果对赌协议运用不当,可能造成投资方插手融资方企业人事、管理、经营,一旦融资方未达到对赌条件,将极有可能因股权的对外移转,造成控制权的旁落,甚至是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小结

         对赌协议,是融资方与投资方针对未来不确定事件达成协议,如协议所附条件发生,则融投资双方各自承担一定权利或义务的协议。因融资方与投资方的信息不对称,对赌协议存在法律上的风险。包括由主体、客体及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否合法组成的合法性风险,及控股权旁落的风险。因此,在商业投资中,对赌协议的签订,应保持相对审慎的态度。

     
黎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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