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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单位任意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2022-01-13 22:25:05
  • 有些用人单位希望通过劳动合同条款来规避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比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如果合同解除的条件成就,便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可能是业绩不达标,或者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甚至是拒绝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等,用人单位可能会认为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自由的意思表示,劳动者应受劳动合同条款的约束。事实上,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只有法定终止,没有约定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自由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即便双方对终止条件的约定系各自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且用人单位可能因此而承受较大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防范】
    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不少的情形下均可以自由协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劳动合同的内容,但这种自由协商并非没有边界。在普通的劳动关系中,除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这是与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弱势劳动者的立法精神相一致的。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不能再任意约定法定情形外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均应当依从法定原由与依据。在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仍然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这项权利并不是任意解除权,用人单位应该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该项权利才不会为自己带来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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