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不乏这样的例子,老头丧偶或者离婚后再婚, 再婚妻子的子女不愿赡养,前妻的子女也不来看望,认为他把多年积蓄花在再婚的妻子身上,没给他们留下任何财产, 所以也都不愿赡养老人。
01 法条链接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无期限的,只要父母需要赡养,子女就应当履行这一义务。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赡养不仅仅只包括物质赡养,还包括精神赡养。物质赡养即经济补助,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制定赡养费。精神赡养是指子女理解、尊重、关心、体贴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在精神上给予慰藉,满足精神生活的需要,使其愉悦、开心。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缺一不可。
02 老人维权途径
1.由街道或者居委会调解,组织家庭成员召开家庭会议,针对老人的赡养,赡养费的支出,财产的管理等问题进行商讨。
2.如不能解决,老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阶段,法院会再次组织调解,调解成功的,将会制定民事裁定书。调解不成的,法院将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赡养义务
03 子女需要注意
1.父母因为生活困难、犯罪或其他客观条件确实不能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在该子女成年独立后,如父母符合被赡养的要件的,子女仍应尽赡养扶助义务;
2.父母取消子女对财产的继承权的,子女仍有赡养义务;
3.子女不能通过声明放弃财产继承而不承担赡养义务,子女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有效,但是不承担赡养义务的行为无效;
4.父母再婚的,子女不能拒绝赡养老人;
5.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04 小编观点
中年人或老年离异或丧偶后再找一个生活伴侣,精神上可以得到慰藉,这种追求幸福生活的方式是法律赋予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但有些子女认为父母再婚是一件丢人的事,所以对父母的再婚横加阻拦,甚至以不履行赡养义务相威胁。
然而,赡养老人是子女不可推卸义务。就如开篇提及的老人虽然再婚,但是其与前妻所生子女应该尽赡养义务,因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如果老人得不到赡养,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其与前妻所生子女尽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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