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已经修订公布,并将于2021年元旦开始正式实施。
自从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做了重大修改后,各地反不正当竞争的地方法规也都陆续在修改。不知道什么原因,地方法规的修订都非常缓慢,上海还是第一个修订完成的。这个时间跨度有点大。由此可见,这部地方法规在修订中一定遇到了很多课题需要研究,也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HR们没必要对整部法规都全面深入了解,但是对于自己工作直接相关的部分还是需要了解的。
一、地方法规与法律有什么差异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比,做了很多具有上海地方特色的规定。特别在地方法规中规定了跨省市的协同问题,提出了长三角地区的合作机制,这是比较新颖的。这也体现出上海作为长三角地区龙头的担当和责任。
除了这个规定比较新颖之外,在条例中也对很多规定做了细化。我估计就是这些细化的规定比较牵扯精力。毕竟每个字词,每个定义都会涉及到各方利益。特别是对企业来说,都是切身利益,每个字都可能性命攸关。
上海的地方法规中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一直比法律规定的更多,这次修改也同样保留了这个特色。特别是市场监管部门最常用的扣留财物这个措施,对执法检查来说非常有效,也最容易固定证据。这次没有按照法律修改到,而得到了保留,看来地方上的执法力度还将保留较高的水平。
二、HR关心的商业秘密
HR大概除了商业秘密也没其他可以关心的了,毕竟其他的内容和HR的关联度比较低。在条例中,商业秘密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一章里占了两条。对商业秘密做了比较全面的解释。特别是对什么是商业信息,什么是保密措施都做了细化。这是在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通过地方法规作了明确。
我们先大概来看看条例中规定的什么是商业信息:
(一)与技术有关的实验(试验)数据、配方、工艺、设计方案、技术诀窍、程序代码、算法、研发记录等信息;
(二)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客户资料、货源情报、产销策略、利润模式、薪酬体系、标书内容等信息;
(三)其他商业信息。
很显然,第一项是技术信息,第二项是经营信息,第三项是兜底条款。在第一项和第二项中也都用了一个“等”字,这个字做“其他”解释,是等外的含义。这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中最常用的理解。一般在企业中这会写成“包括但不限于”,意思其实是一样的。
条例规定的保密措施包括: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
(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标注保密标识等措施;
(三)对于涉密信息设置密码或者代码等;
(四)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对相关人员提出保密要求;
(五)对于涉密信息所在的机器、厂房、车间等设备、场所采取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等保密管理措施;
(六)其他相应的保密措施。
这部分内容HR们比较熟悉,在制定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的时候,都是会用到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会有很多问题。这些问题,遇到个案需要答疑的时候,欢迎向仕席咨询提问。
法律三、HR们需要做点什么
新条例将在2021年的元旦开始实施,网上已经有了全文,我这里就不再摘录了,有需要的可以自己搜索。HR们可以根据新条例的规定对自己公司涉及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一些制度做出修改。
我是不建议直接抄法规的文字的,而是在充分理解法规的规定后,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做出修改。可以对条例中的相关内容做出进一步的细化,从而使得公司制度能贴近实际需要。
HR需要对很多与工作相关的法律规定主动进行知识更新。这部分内容一般来说不是劳动法的必然构成部分,因此也不是劳动法专家们擅长的领域。比如关于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这类法律,都是属于市场竞争法学领域的内容,因此要真正掌握其内涵实质的,还是要找到竞争法学的专家才行。
当然,我们一直强调学习法律不能只看某一个具体条款,而是要看整部法律的规定,更要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去看这部法律的作用。这样才能比较全面、完整地理解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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