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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说说诈骗罪和民事欺诈的区别

    2023-01-17 21:33:15
  •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诈骗犯罪和民事欺诈的区别和界线,一直都在引发着学术的争议和司法实践的认定困难。笔者现仅就目前学界及实践中达成共识的观点和理念简要概述二者的同异:

    构成民事欺诈,需具有以下四个要件:一是诈骗方有诈骗成心,指诈骗人明知自己奉告对方的状况是虚伪的,会使被诈骗人堕入过错认识,并且希望并听任这种成果发生的一种心思状态。包含使被诈骗人堕入过错认识和使被诈骗人基于过错认识而为必定意思表明的成心。二是诈骗方有诈骗的行为,可表现为积极行为或消极不作为,奉告对方虚伪状况和隐秘实在状况均系诈骗行为的表现形式。三是被诈骗方须因诈骗行为而堕入过错认知,并基于过错认知作出意思表明。即诈骗行为与过错认知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过错认知和意思表明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被诈骗方的意思表明违反其实在意思。四要件缺一不可。

    诈骗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用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的行为。构成诈骗违法,要求行为人片面上有必要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审理金融违法纪要》),清晰了能够确认为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的七种景象,即“(1)明知没有偿还才能而很多骗得资金的;(2)不合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得的资金的;(4)运用骗得的资金进行违法违法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藏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藏匿、毁掉账目,或许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不合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假如行为人经过诈骗的办法不合法获取资金,形成数额较大的资金不能偿还,一起具有上述景象之一的,应确认行为人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其行为归于诈骗性质。

    对于“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的了解和确认,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剖析:

    一、对“不合法占有”的了解

    刑法意义上的“不合法占有”,不仅是指行为人意图使资产脱离相对人而不合法实践控制和管领,而且意图不合法一切或许不法一切相对人的资产,为运用、收益、处分之表明。

    二、“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的确认

    确认是否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依据丢失成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行为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依据案子详细状况详细剖析。实践中案子状况复杂,对于“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的确认,应结合行为人的履约才能、履约行为、对获得资产的处置状况、过后情绪等方面状况,加以综合断定,详细如下:

    (一)关于主体方面。

    1.主体是否实在。例如在正常的经济买卖活动中,买卖主体签定合同,意图是为了实行合同,达到买卖的预期意图,而买卖的安全、顺利进行并终究完结必然首要要求买卖的主体有必要实在存在。即便是合同民事欺诈,因为行为人的意图是经过实行合同而获取不妥或不合法利益,因而在主体资格上一般也不会弄虚作假。反之,在刑事诈骗中,行为人签约时往往会以虚伪面目出现,以虚拟的单位或许冒充别人的名义签定合同。

    2.有无履约才能。在司法确认中尤其应注意以下几点:行为人虽不具有实践条件,但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在实行期限内具有相应的生产经营才能,履约有可靠的保证,应确认其具有履约才能;行为人原先有实行合同的才能,但在实行合同过程中,因为客观原因丢失了履约才能,导致无力偿还别人资产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科罪处分;行为人签定合一起没有实行合同的才能,但是在获得别人资产后为实行合同做了积极尽力,但因被骗或许其他客观原因丢失偿还才能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科罪处分。

    (二)关于行为方面。

    1.行为人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法。不合法占有意图是片面心思内容,须经过详细行为方式及行为的实践效果去判别。手法的不合法性是确认片面意图的重要依据。对诈骗违法而言,行为人不合法占有的意图是与施行了诈骗行为联系在一起的。若行为人没有施行任何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诈骗行为,即便终究没有实行合同,也不该确认。此外,诈骗行为与合同纠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都含有诈骗的成分,但有诈骗成分的不必定就构成合同诈骗违法,还须进一步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首要要看诈骗的内容,假如以为行为人只是在合同标的的数量和质量上诈骗对方还归于民事欺诈的话,那么,在有无合同标的物上诈骗了对方,就已超出了民事欺诈的范围。另外,还要看诈骗的程度,即诈骗手法在签定、实行合同傍边所起的效果。在刑事诈骗中,行为人彻底虚拟现实、隐秘本相,没有实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诈骗手法在签定、实行合同傍边起着根本性、绝对性的效果,而民事欺诈所追求的利益是希望经过实践实行实现,因此虽然在合同实行内容的某些内容或部分现实采取了诈骗手法,如夸张数量、质量或自己的信誉、履约才能,但对合同终究适当、全面实行的影响不存在根本的、全面的影响,归于意思表明有瑕疵的行为,应确认为一种履约前提下的民事欺诈。

    2.行为人有无实践履约行为。例如行为人在签定合一起或在实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实行或持续实行合同的诚意,其意图在于运用合同这一手法骗得对方资产,一般没有实行合同的实践履约行为或为实行合同做出尽力。即便有一些实行合同的行为,那也不过是为了掩人耳目,绝不是真心实意地按合同规定彻底彻底地实行合同,实行一小部分合同的意图是为骗财作掩护。行为人虽有实行合同的才能,但签定合同后没有为实行合同做任何尽力或许仅实行少部分合同,将获得的别人资产挥霍、用于其他非经营性活动,丢失偿还才能的,应确认行为人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不归于履约行为,而是一种诈骗行为。

    3.行为人没有实行许诺的原因。在诈骗类违法和合同经济纠纷都会出现行为人没有实行合同的景象,但没有实行并不必定是合同诈骗或诈骗,还需详细剖析其没有实行的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
    诈骗

    (三)关于行为人对资产的主要处置方式。

    在不同的心思情绪分配下,对合同标的物的处置也会有所不同。行为人将骗得的资产用于个人挥霍、不合法活动、偿还欠款、非经营性支出等方面的,一般能够确认行为人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对于行为人将骗得的资金用于实践经营活动,包含用于炒股、炒期货、开发房地产等高危险的经营活动,并形成资金客观上无法偿还的,则不能科罪处分。需求指出的是,这里着重资产的主要处置形式,指的是确认悉数或大部分资金的走向、用途。

    (四)关于行为人的行为所体现出的情绪。

    1.实行行为的情绪。这一点与行为人不能实行许诺的原因紧密相连,作为剖析问题的一个角度,有独自提出的必要。倘若行为人在合同收效后不做任何尽力,能实行而不积极实行,则说明其有诈骗成心。

    2.行为人的过后情绪。行为人的过后情绪,也是区分行为人片面上有无诈骗成心的重要标志。假如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导致合同没有实行之后,不是及时告诉对方,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削减对方的丢失,而是无正当理由地表现出种种不肯承担责任的情绪,拒不赔偿、返还对方资产,或找各种理由搪塞应付,东躲西藏,避而不见,甚至收受对方资产后逃匿,可确认其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相反,假如行为人过后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用实践行动赔偿或许削减对方丢失,就不能确认其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

    三、关于不合法占有意图的发生时刻

    对于传统的诈骗罪来说,被害人“自愿”交给资产后,诈骗违法已经完结,行为人的不合法占有意图一般发生于其不合法控制公私资产之前。但在某些状况下,行为人先占有了被害人的资产,然后运用诈骗办法,使被害人自愿抛弃资产,然后不合法占有别人财产,也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在合同诈骗罪的事例中,往往也存内行为人在被害人交给资产或许金钱之前,或许没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也没有选用诈骗手法使被害人发生过错认识,而是在合法占有公私资产后,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选用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办法,拒不交给货品或许支付货款,或许不偿还资金。因此,行为人的不合法占有意图能够内行为人签定、实行合同之前发生,也能够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发生。

    综上,经过对上述诈骗违法和民事欺诈的要件要素比对剖析,不难发现二者虽然都是具有诈骗性,但两种起码的内容有所不同,民事欺诈是单个现实或许局部现实的诈骗,而诈骗罪则是全体现实或许悉数现实的诈骗。假如行为人选用的诈骗手法达到了使别人发生认识过错并处分资产的程度,则构成诈骗罪。此外,当从诈骗行为上无法区分民事欺诈仍是诈骗罪的时分,应当重点剖析行为人是否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假如没有不合法占有,则不能确认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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