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女死刑犯发现自己怀孕了,那对她来说可能是一件天大的喜事,因为这代表着要停止执行死刑。在复核情况属实后,这起案件将进行改判,而原本被判处死刑的女犯人在现在最多也只会被判处无期徒刑。
听上去有些荒谬,这其实是一条保障妇女人权的规定,也是人性化执法的体现,但认定的细节和程序却是异常严格的。
女犯人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
通常女犯人在被抓送进看守后,都会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这时基本可以判断出她是否怀孕,从而在审判过程中引用这一情节,来决定是否判处死刑。根据法律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这里的“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而且,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同样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也不适用死刑。
甚至,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逮捕羁押于看守所期间)做了人工流产的,也依法不得适用死刑。
女死刑犯在行刑前怀孕,不管是故意还是大意的,都不得执行死刑
对女死刑犯来说,只要在死前前一秒说出“我怀孕了”,那么都会立即停止执行死刑,进一步由法医进行检查后确定结果,然后及时对案件进行改判。
只要没有被真正枪决,女死刑犯不管是在看守所故意寻找精子怀孕,还是无意中发现自己怀孕,只要能说明其已经怀孕,不管是故意造成的逃避行为,还是不小心受精,都不得再执行死刑。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女性的绝对人权,所以在有的国家就出现过女死刑犯在执行前故意怀孕,最后不得不改判为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例。
正常的监管过程中,几乎不可能出现突然怀孕的情况
在看守所里面,女嫌疑人和男嫌疑人通常是分开管理的,根据规定男警察都不得对女嫌疑人进行直接管理,单独会见女嫌疑人需要有女警察的陪同和监督,所以在正常的监管过程中,基本上不会出现女死刑犯突然怀孕的情况。如果真有这样的情况出现,那无疑是重大的监管失职案件,监管警察有违法的行为出现,往往会被追究责任。
而对已经判决了的女死刑犯,可以说如果能有怀孕这个杀招必然可以免于死刑,不想死的情况下,她们当然会想方设法地让自己怀孕,这就要求监管过程中不要出现漏洞,不然出现一起恶性事件,后果就不堪设想。
结语
目前,见得最多的怀孕保命案件,就是毒贩中的怀孕妇女。她们往往会挺着一个大肚子去参与犯罪,即使被逮捕也不适用死刑,甚至还能办理取保侯审。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不断怀孕,不断流产,不断犯罪的情形。她们就是利用这一点作保命符,然后又不断地重复犯罪,实在是个很令人头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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