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我们HR小伙伴的工作中是免不了做减员的,这也是难免的一件事情。
但是是不是大家都知道员工离职处理不当是会产生一些法律的问题的呢?今天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就来盘点一下。
经济补偿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即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助,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正是由于这种社会责任是国家强加给用人单位的义务,因而,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担责,需要由法律的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离职补偿问题的答复》)
遇以下情形,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参见14):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
这些地方HR小伙伴们一定要注意,避免踩坑。
遇到以下这两种情形,劳动者不需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参见14):
(1)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
这些相信大家都不会做哒,看看就行啦
如无前述情形,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后,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考虑到有时是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资金积累,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的情形下,应当对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出一定的限制。
——《最高法院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离职补偿问题的答复》)。(《劳动合同法》第37条)
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并经双方达成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参见14)。
注意,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6条)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但是,《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前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参见14)。
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者劳动者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劳动合同解除,且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