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有文章讨论既然发的是月薪,为啥还要专门规定计薪日。这个是不是很不合理?
这个问题有点意思,我本人的观点是,计发月薪,是不是设置计薪日,其实都有点道理。
一、不应当设置计薪日的道理
那篇文章里其实已经说了理由了,我对文章观点的理解是:既然薪酬是按月计算的,那么再设置计薪日是没有道理的。文章以旧时学徒为例,学徒都是管饭不给钱的。但是无论学徒是否处于工作状态,老板都是要管饭的。
这个说法虽然勉强,但是也有一定的道理。学徒和现在员工的劳动关系其实是有本质区别的。现在这种学徒其实不多见了,以我有限的见识,好像赵本山和郭德纲还在用这种传统的学徒制。
学徒一般很小的时候,就到师傅这里了。吃住都是师傅管,师傅不仅管吃住,还要传授技艺,一直到他们能登台演出了,再回报师傅。所谓三年学艺,两年效命,就是这个意思。因此,这种关系更加类似于投资回报。前面管饭也好,教授技艺也罢,都是投资。投资就有风险,或许这个徒弟干啥啥不行,吃啥啥不剩,那这10来年管的饭就都用来造粪了。
但是撇开师徒制的实质,我们仅从表面上来看,既然说了是月薪,那么这个工资就是管一个月的,这一个月里到底是否处于工作状态,其实并不重要,反正这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就是这点。
如果没有计薪日,那么无论是扣钱,还是发钱,计薪的标准也就容易统一了。要不然,现在发加班费时,有个21.75天,但是发其他的钱或者扣钱时,又要按照实际计薪日,实在太绕了。别说HR们绕晕了,就是专门研究这个的,都没绕清楚。
二、应当设置计薪日的道理
现实中我们的确都在用计薪日,那么为什么要设置呢?支持设置的也有一番道理。这里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计薪日除了11天国定假日之外,都是工作日。因此,计薪日≈工作日是成立的。
工作日吃饭和休息日吃饭也是有区别的。比如,在公司里吃午餐,噎着了,噎出毛病了,这个是可以算工伤的。休息天在家里吃饭,噎死了也不是工伤。如果一个月每天都是计薪日,那么休息天吃饭噎着了算不算工伤,恐怕也会成为一个争议点。
很明显,吃饭是生理需要,也是维持劳动能力的需要。既然都是计薪日了,就容易模糊了这条界限。全月每天都一样,岂不是等于员工24小时待命了?这恐怕也不太妥当。
有了计薪日这个工具,至少休息日吃饭噎着了,肯定不能算工伤。至于下班回家吃饭噎着了算不算,这个还是可以讨论。虽然我们都倾向于认为不能算工伤。毕竟我们在计算时薪时,是除以8的。也就是说,即便是计薪日,也不是全天都计薪,而是只有8小时计薪。
所以呢,支持设置计薪日的,觉得这不仅仅是一个计算加班费的工具,也在某个侧面来划分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的界限,可以厘清一些不必要的争议。
薪资
三、为什么会有争议
有这种争议说到底还是因为各自的角度不同,看出来的事情也就不同。这种争议其实不是什么坏事。我比较滑头,觉得两边都有道理,都有可取之处,也各自都有缺陷。但是我否认自己是骑墙派,我自认为是务实派。
既然现行规定有计薪日,那么我们就按照计薪日来执行。但是计薪日这个规定中的确有缺陷,如何克服这种缺陷,在实操中没有统一标准。那么怎么做才是最合理最公平的,是可以讨论的。
我是一直主张21.75天仅限于加班工资的计发,不做其他任何用途。除加班工资之外的任何发钱和扣款,一律按照当月实际计薪日计算。遇到国定假日调休的,也是按照实际计算,而不要自己去搞脑子,非要把调整好的工作日和休息日,再恢复成没调整前的样子。
比如,这次国庆调休,因为有一天是从9月调整的,那么这个9月就比通常意义上多一天的工作日。如果是9月底离职的,也不需要把这天算作加班。国家也从来没有规定过,休息天只能是周六和周日的。因此,周六或者周日上班,并不当然都是加班。
有些事情细究起来,总感觉有点自相矛盾,但是真的不用那么纠结。民法典都说了,惯例和习俗都是可以作为审判的依据的。法律有时候管不到太细,留下的空间就需要自己去揣摩和把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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