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于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至今已三十五年。
继承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是解决公民死亡之后私有财产如何分配的问题。长辈去世后如何分配财产,因为这个问题引起了多少家庭纠纷,多少亲人之间不再来往甚至反目成仇。继承法的施行为此定下标准,解决了矛盾,化干戈为玉帛。为何想对继承法做一个简单的法律解读,是因为参加市政府组织的社区防疫工作时,在社区遇见一个古稀之年的一个老人对遗产的分配耿耿于怀,与自己的亲人断绝来往多年。钱财和亲情都是珍贵的,合理利用法律解决问题,既保障自己的权利又不损害亲情。
继承遗产,首先我们要明确遗产的范围。根据《继承法》第三条【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关于遗产的范围,基本都广为人知,主要为大家排除几个误区。一,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死亡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和婚前财产是可以作为遗产进行分配的。二,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赔偿对象是近亲属和被抚养人等,不是亡者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分配。三,宅基地。宅基地作为公民无偿从村集体获取用以安置居住的土地,公民只有使用权,不属于遗产,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属于遗产可以继承,但房屋灭失后不能重建和继续使用宅基地。四,承包的土地。土地作为家庭承包责任制,家庭一个成员去世不影响承包土地的使用,但当户整体消失或承包地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重新分配,用于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
继承法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和遗赠的,按照遗嘱和遗赠办理。没有遗嘱和遗赠的按照法定继承开始分配遗产。遗嘱继承主要是需要注意遗嘱的效力问题,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如果办理了公证遗嘱后想要修改遗嘱内容的,必须再次经公证机关公证,多次公证的以最后一次公证遗嘱为准。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都是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的,代书遗嘱必须要见证人和遗嘱人一起签字盖章才具有效力,口头遗嘱必须在危急情况下使用,在解除危机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法定遗嘱的继承顺序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在法定遗嘱的继承当中,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继承人的子女可以代替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种情况称为代位继承。简单的说法就是代替死去的父母继承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遗产。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最后还需注意继承权和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权的丧失】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第八条【诉讼时效】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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