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征收,因对征收方给出的评估结果不满意,所以未对征收补偿达成协议,随后启动了法律程序。最终法院判定征收方征收违法。
案件导读
违法点:评估明细表虽然盖了公章,但却没有评估师的签字,不能作为征收补偿依据;另外征收方采取了留置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不合法;且该表中缺少实地勘察情况,缺少评估人员实地勘察的签字以及征收方确认的签字,无法达到证明目的。
法院认为,被拆迁人有权对征收补偿评估结果申请复核和鉴定,但征收方未告知有关救济权利,且没有证据证明向被拆迁人送达补偿评估明细表;征收方提交的评估明细表仅有公章,没有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因此被拆迁人的诉讼请求有法有据,法院判决撤销该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评估明细表或者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严格的征收程序,目的是为了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征收而降低被拆迁人的原有生活水平,如果遇到征收补偿过低,不合理等征收,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拆迁小知识
如果对评估结果不满意,我们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核,申请时应当向原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指出评估机构报告存在的问题,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没有改变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如果对复核结果还有异议,那么依旧是在收到复核结果十日内,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专家委员会还是要在十日内进行审核出具评估报告,经鉴定,不存在问题则维持,有问题的那么评估机构应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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