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的“元旦”、“春节”季,也即是我国烟、酒市场的传统旺季。前不久,就看到茅台集团为稳定节日市场,欲加大供应的报道。“国酒茅台”国人都“喜欢”,尽管是“飞天”的价格,各类线上、线下渠道的投放,但还是“一瓶难求”!
本文要说的并非“茅台酒”,而是人们喝掉酒之后的酒瓶。按说,人们购买酒,消费的是酒,酒喝完了,酒瓶就只能当垃圾扔到“可回收垃圾”里,然“市场上”茅台酒瓶不同,因酒“飞天”价格“得道”,亦“仙及酒瓶”,“有心人”会收集茅台酒瓶、酒盖、外包装盒,再以低则100余元/套,高则300、500元甚至600元/套的高价售卖。
黄某是一会所的楼面经理,主要负责会所内两个楼面的服务员管理,薪资待遇不低。2018年4月的一天,会所老板跟他说客人包厢里遗弃的茅台酒瓶等包装物扔掉有点可惜,让其找人看有没有回收的。于是他就在网上搜回收茅台酒瓶的信息,搜到后,就电话联系对方。对方来到会所,看到酒瓶、酒盖及包装物,当即表示可以回收,并根据酒瓶酒盖的品相,按照30元到150元/套不等的价格进行结算。黄某尽管感觉到这些“破酒瓶”能卖到这么高价有些讶异,但一下子就挣到数百元钱,轻而易举的“暴利”让其忘乎所以。就这样,尝到甜头的黄某,以后就用心把客人留下的茅台酒瓶酒盖及包装盒收集起来,达到一定量了,就约对方过来收。期间也听闻,对方收这些酒瓶酒盖是去灌装酒,但少则50、100元/套,高则达300、500元/套,甚至少量达600元/套的回收价,让他只知道有利可图,不管他人是否用于违法目的。到2018年12月案发,7、8个月的时间,黄某已非法获利5.8万余元!2020年4月,经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五万八千元。
程某是收废品人员,偶然机会接触到“茅台”、“五粮液”等名品牌的空酒瓶能卖好价钱,于是专门收集这类酒瓶,“高价”销售给制售白酒的陈某,一年左右的时间,获利10余万元。2020年12月,程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十万元。
什么是“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13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根据这规定,我们需要从下面三个方面来理解:
1、没有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授权
商标持有人为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信誉,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局核准后,才成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承载着商标权利人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承诺,承担责任,如任由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则会造成相关商品或服务得不到保障,造成消费者的利益受损,也会造成权利人的商标信誉受损。为此,国家《商标法》中对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权益保护作了相关规定。
2、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中,有多种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只有其中的一种行为,即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才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所规定的应刑法打击的行为,而其他的如,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则不属于刑法打击的范围。
商标权
3、行为情节严重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以刑事追究。情节(金额)尚达不到严重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追究、打击的范围,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行政、民事法律来调整。
随着我们国家因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打击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力度越来越大,作为普通老百姓也应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认清哪些行为可为,哪些不义之财不能去图。如文中的黄某、程某,为图一时的“暴利”,不顾及自己在为他人从事灌装白酒冒充茅台酒提供便利条件,“稀里糊涂”就实施了犯罪行为,等到身陷囹圄,后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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