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解释)和五个典型案例,带你读懂最受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
01落实首负责任制,避免生产经营者之间相互推诿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诉请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赔偿损失,被诉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赔偿责任应由生产经营者中的另一方承担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2公共交通运输承运人的食品安全责任
不论是免费提供还是有偿提供,公共交通运输的承运人均应保证所提供食品的安全性。若承运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旅客有权主张承运人承担作为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03 电商平台未尽义务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04电商平台自营的食品谁担责?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所销售的食品,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05像“自营”但非“自营”
电商平台自营误导可能担责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06列举认定为经营者“明知”的情形
过保质期仍然销售、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情形应当认定为经营者“明知”。《解释》中同时做出兜底性规定以免遗漏。
07赔偿可能高于法定标准
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08不安全食品没吃出毛病也可能承担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9打断“黑作坊”产供销一条龙
生产经营者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另外,对于明知从事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仍提供便利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消费者有权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其承担连带责任。
10不再担心找不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标明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不清晰,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11进口食品也要符合中国标准
如果进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销售者、进口商等经营者就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2依法受理食品安全公益诉讼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商品安全
五个典型案例
1. 案例:过期商品上架。
《解释》第6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
(二)未能提供所受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
(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
(五)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
(六)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其他能够认定明知的情形。
其中,食品已过标明的保质期,但经营者仍然销售的情形,符合《解释》第6条第一项: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可向经营者要求惩罚性赔偿。
2. 案例:消费者买到的商品上产日期晚于平台页面显示信息,原来是公司未经查验产品的相关生产资质材料即委托生产商发货。
《解释》第6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经营者怠于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即对食品进行销售,致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售出,属于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符合《解释》第6条第四项之情形: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消费者可要求退款以及相应惩罚性赔偿。
3. 案例:果冻里有蜘蛛,整个人都不好了。
《解释》第10条规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一旦出现问题,损失的可不止是收入,更是信誉。
4. 网购牛肉干居然是“三无”食品,难道是传说中的“黑作坊”?
《解释》第11条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5. 进口食品已过出入境检验检疫,就可以售卖了吗?
《解释》第12条规定,进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进口商等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赔偿,销售者、进口商等经营者仅以进口的食品符合出口地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已经过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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