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女士从1998年起在餐饮公司工作,2006年升职为区经理。2007年6月4日,何女士与餐饮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
一、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31日,何女士与餐饮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没有及时续签,直到2009年7月1日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比规定迟了半年,何女士将餐饮公司告上了法庭。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何女士合同到期后,餐饮公司未与何女士续签劳动合同仍让其继续工作,何女士要求双倍工资,合理合法,据此,法院判令餐饮公司支付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6月31日间,应支付给何女士的双倍工资差额,判决后,双方都未提出上诉。
三、律师评析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宽限期及双倍工资罚则,目前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北京明确对于“过期合同”,适用双倍工资罚则,但不适用宽限期。据此,本案判令餐饮公司需向何女士支付5万余元的两倍工资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案中的用人单位尽管在何女士原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但是在半年后还是补签了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仍需支付原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多倾向于,无论后来补签的合同是否涵盖事实劳动关系期间,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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