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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丈夫出轨,妻子故意传播第三者照片侵权

    2023-11-05 10:05:00
  • 王艳与任斌原本系一对恩爱夫妻关系,二人结婚已有15个年头。2015年年末正值喜庆祥和春节快来临之际,原告李娜在工作过程中与颇具风度的任斌结识,那时的任斌正是自己的顶头上司,颇具人缘又浪漫潇洒,经不住成熟男人的诱惑,随后二人发展为婚外情关系。

    但是纸终究包不住火,在2019年年末的时候,这风流往事被电脑里的风流照给坐实了,王艳在任斌的电脑中发现了本案原告李娜的大量不雅照片,从而得知该情况。于是,她注册名为“艳子”的微博账号于该年4月将该事件公之于众,并@本地热门博主“义乌X通”及“浙中X事”共同转发,粉丝突破了上百万,同时请求其他网民转发扩散,转发后该事件关注度升高,原告真实身份被广泛曝光,致使其在网络平台及现实生活中屡遭非议,生活遭外界大量干扰,亲朋好友投来异样眼光。

    不久,该艳照引发大量网民浏览、评论,其中包括原告的朋友同事。一些网民在进行评论的同时,对原告进行人肉搜索,使原告的姓名、工作单位等详细个人信息被披露;大量网民对原告进行了谩骂和人身攻击。现在在原告工作单位,关于原告的流言蜚语无人不知无人不晓,面对同事的指指点点和异样的眼神,原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终日心神恍惚,夜不能寐。

    原告认为:被告王艳与任斌未经营好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姻无法维系,该责任不在原告,但王艳却对自己恶语相向,使原告无端遭到大众的指责和侮辱,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精神极度痛苦。被告王艳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微博的运营者和管理者,未履行好审核、管理的义务,致使原告权益遭受侵害,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裁判。
    传播
    法院认定: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被告王艳的案涉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李娜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名誉权处理。所谓隐私权,是指公民对其个人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私生活安宁等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利用、公开等干扰的权利。
    依据法律规定,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并不一定都是高尚的、道德所允许的,也包括那些受到道德谴责的内容。因此,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便是不道德的内容也受到隐私权的保护,他人不得随意侵扰或公开,否则即构成侵害隐私权。

    本案中,原告李娜与案外人任斌的婚外情关系虽违反公序良俗、背离道德标准,但其仍旧属于隐私权所保护的范畴。被告王艳在未经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将二人的婚外情关系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公开并呼吁网民共同转发扩散,应认定为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

    关于被告王艳宣扬原告隐私是否导致原告名誉受损一节,本院认为,被告王艳在公开发表的文字信息当中虽未指明特定的对象,但通过其表述的信息能够推断出描述对象系原告本人,进而导致原告真实身份信息在网络上被曝光,遭受网民侮辱性言语攻击,应当认定造成了原告名誉受损的后果。综上,被告王艳的案涉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隐私权的侵犯。

    法院判决:
    一、被告王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其侵权所用的用户名为“义乌X通”及“浙中X事”新浪微博发布公开向原告李娜赔礼道歉的信息,置顶发布并保留该信息60日内不得删除(道歉内容由本院审查);
    二、被告王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娜支付公证费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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