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单独的法律责任个体,对其公司名义所欠债务以股东出资为限承担债务或以公司全部资产为限承担债务。
对于公司所欠债务追讨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一个争议数量大、难度也大的问题。债务公司往往会找到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甚至有的公司会直接将公司注销。公司注销后债权人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我们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公司法》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公司在注销前要依法进行清算,债务进行清偿。如果公司尚有债务未清偿,股东仍然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此可知,债务公司未清算就注销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公司的虚假清算应该如何认定呢?我们以下面这个案例为例来详细介绍一下。
周某和林某系A公司的股东。2015年11月5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公司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同年11月28日,A公司清算组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2016年1月12日,A公司清算组形成清算报告,并经股东会一致决议通过,载明“债务清偿完毕”。
2009年法院民事判决,判决债务人A公司应偿还B公司欠款600万元,后因A公司无财产可执行,2010年执行法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2016年,B公司得知A公司注销后立即将周某、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对A公司60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均判决周某、林某对B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周某林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总结本案的焦点问题:
一、关于林某、周某的行为是否侵害债权人利益问题;
二、关于申请人林某、周某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第一个问题,A公司在自行清算的过程中,在明知该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案涉B公司债权的情况下,既未通知B公司申报债权,亦未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反而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B公司的利益,依法应当认定为故意侵权行为。
关于第二个问题,林某、周某自行实施的违法清算行为,系对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既不能产生债务人A公司免于清偿部分债务的法律后果,同时,作为股东的林某、周某也不再受到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据此,申请人林某、周某亦应当对A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公司注销
律师评议
根据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于违法进行注销的公司,债务人应该及时起诉公司股东,要求其承担债务清偿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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