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给人类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得知任何你想要的各种信息。
但在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早已形成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带来极大的冲击,它会使公众的全部生活变得一览无余,可以使个人的信息很容易就被搜集和利用,给人们的隐私权保护带来极大的挑战。
导论
网络隐私权并非一种新兴权利,而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体现,是指公民在互联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的一种人格权。它具有和传统隐私权一样的本质属性,同时又具有一些新特点。相对于传统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的载体主要体现为数据,隐私的范围进一步拓展,隐私的经济功能进一步增强,其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与现实环境有所不同。此外,隐私侵权问题进一步复杂化,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法律问题变得更加突出。
一、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现状
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早在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便有所体现;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该决定明确规定公民的个人电子信息受法律保护,对侵犯个人电子信息的行为,个人有权举报、控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处理。该《决定》的实施无疑为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保障。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更加注重对网络隐私权的的保护,以法典的形式在第四编第六章单独列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并在第七编第三章1194条至1197条对网络隐私权以及被侵权后的救济途做了详细的规定,这意味着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上升至一个全新的高度。
二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对策
1.增强公民网络隐私的自我保护意识
由于网络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公民网络隐私权在受到侵犯时往往存在取证困难,维权成本过高等问题。所以增强公民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隐私权保护意识,不仅仅可以使网络违法行为得到减少,同时还能使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主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利。通过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还可以增强公民的救济意识,了解一旦发生网络侵权行为后的救济渠道。
隐私权
2.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法规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时刻,《民法典》的实施可以说是对网络隐私保护的里程碑,但《民法典》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仅仅是在第七编对网络侵权的救济做了简单的规定,并未对网络隐私权范围界限予以明确。目前网络隐私侵权案件频繁发生,要想更好的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首先要明确网络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受保护的范围,否则就可能出现滥诉等情况。所以,将网络隐私权受保护的范围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规范化、具体化至关重要。
相信随着《民法典》相应篇章司法解释的不断颁布实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也会不断完善,网络侵权行为发生后的维权途径亦会变得更加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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