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员工签订协议的时候,需要遵守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其中竞业的期限限制不可超过两年。
而如果有些公司为了利益与员工约定的竞业期限超过两年,那么此时协议还有效吗?
01约定的竞业期限不合法,违约后怎么办?
李某与A公司在2016年3月3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还签订了一份《竞业禁止及保密协议书》。而在这份《竞业禁止及保密协议书》中,一项条款载明:员工在离职后三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涉入家用电器相关行业,并需要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否则将一次性无条件付给A公司十万元人民币的违约赔偿金。
劳动合同签订后,李某2017年2月9日任A公司B城分公司员工。2018年1月31日,被告李某在原告A公司处办理完离职手续。2018年6月,被告李某在B城一家家用电器店工作。A公司认为李某的行为明显违背了《竞业禁止及保密协议书》,应当依据协议约定赔偿十万元 。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A公司违约金四万元。并驳回了原告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提示:案例仅供参考,具体问题仍需具体分析
02律师解读
本案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原告A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的《竞业禁止及保密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2.被告李某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
3.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下面将就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解读:
保密协议 01 李某签订的《竞业禁止及保密协议书》有效吗?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由于竞业限制义务一旦拒绝履行则具有不可挽回性,因此不宜支持劳动者以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免除其违约责任,劳动者可在用人单位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未提出解除竞业限制条款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请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竞业禁止及保密协议书》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为五年,超过了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两年期限,故在该协议书中超过竞业限制期限的约定为无效约定,因此,协议中的竞业限制人员在法律规定的离职后两年内竞业限制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即协议有效。
02 被告李某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
被告李某原任A公司B城分公司负责人,于2018年1月31日在A公司处办理完离职手续之后,于2018年6月入职B城一家家用电器店,明显违背了原被告所签订协议的竞业限制约定
03 李某支付违约赔偿金合理吗?
原被告所签订的《竞业禁止及保密协议书》中载明:员工离职后五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入家用电器相关行业,并必须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否则将一次性无条件付给原告A公司十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虽承认此协议书中竞业条款效力,但此条款规定的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超过的期限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且被告李某仅作为销售人员在B城家用电器店工作,故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赔偿金数额明显过高,判决中将金额调整为40000元,并无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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