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人均劳效,提高员工收入,中石化销售系统采取多种方式减员,部分员工鉴于减员后不适应相关工作,主动申请无底薪方式推销非油品,通过提成方式取得收入。
现有公司员工王某书面申请,经公司研究后同意,王某每月按非油品销售额的6%取得收入,由公司为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等。后王某因业绩不佳,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工资,王某认为公司此方式违反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将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工资的差额补足,双方进行协商未果,王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结果:由公司补足差额,并要求公司修改提成与工资相关的合同条款。
【法律链接】
一、《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风险防控】
对于员工无底薪的约定,明显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虽然这种工资结构会提高生产效率,但可能引发劳动者过劳,如何采取技术措施或者制度措施防止过劳,是必须关注的问题,因为劳动者的休息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故此,无底薪模式的负面激励效应须积极防范。提高人均劳效与合法用工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不能一味追求人均劳效而忽略用工风险,在现有实际情况下,因无法辞退人员而需实行提成等方式来解决用工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综合考虑:
一、需由员工自愿提出申请提成模式,双方在相关合同条款中合法的明确权利义务,避免日后员工以系用人单位强制、单方面作出等原因而提出仲裁。
二、在提成工资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时,员工享受最生活保障工资,为避免出现员工故意不去销售而长期出现此情况,可在相关合同中予以明确:如连续三个月或一年累计三个月出现此种情况时,解除提成工资合同等,从而增强员工业务销售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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