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任某、何某、于某等三人同行到某石油公司加油站采购加油充值卡,任某刷卡支付400万后,现场将刷卡pos单交与何某,后何某凭pos单、领卡通知单等从加油站领取400万等额充值卡。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任某以其在支付款项后未收到加油充值卡为由,将某石油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加油站的买卖合同、某石油公司返还400万购卡款并赔偿其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加油站现场视频中显示,任某、何某等三人一行到加油站购卡,任某在刷卡支付400万后,把刷卡POS单交与何某,实为授权何某领取充值卡,且在何某办理领卡手续的过程中,任某也曾到场查看,何某将充值卡领至加油站外场时,任某与其核实后共同离开。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任某以实际行动授权何某领卡,因此在加油站工作人员将充值卡交付何某时就已经完成了充值卡交付义务。任某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任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加油站争议焦点
1.何某的代理权是否成立问题。代理指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本案中,根据某石油公司提供的现场视频证明,任某和何某同行办理购卡业务,在交易现场任某将刷卡凭证亲手交付何某,并授权何某领卡,属于委托何某代领的意思表示。根据任某授权,何某依法取得代任某领取充值卡的权限,何某代理权成立。
2.加油站是否完成交付义务问题。根据合同性质,加油卡充值卡采购属于即时结清合同,也可作“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传统理解,此类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其交付必须具有现场性、及时性、准确性。从本案交付情况来看,现场性、及时性不存在较大问题,而交付对象的准确性则存在一定争议。根据加油站现场视频内容,本案中一行几人的采购行为,虽然刷卡支付人和实际领卡人并不同一,但抽丝剥茧地来看,实际领卡人(何某)基于刷卡支付人(任某)的授权取得代理权,加油站将充值卡交付代理人何某并无不当,因此加油站已经完成了合同的交付义务。
加油站售卡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强化大单、优惠审批管理,规范售卡业务流程。企业的售卡业务应按流程、权限进行售卡报批,针对大单销售行为,现场发卡人员应按既定流程、相关售卡审批权限规范销售,严禁为了简化审批而对大额采购加油卡充值卡业务进行多笔拆分。
2.树立证据意识,留足客户资料。现场业务办理人员应留存刷卡客户pos单签字联,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本人签字确认的售卡业务单等资料。如涉及公司采购客户,还应留存授权委托书原件、采购合同复印件等资料。
3.认真核对信息,确保准确交付。在交付环节,加油站发卡人员应做的双向信息核对,确认刷卡支付人和领卡人为同一人。如不同一,领卡人应有刷卡支付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4.关键的交易环节应在监控环境下进行。本案中,某石油公司之所以最后取得胜诉,现场监控视频成为最核心的有利证据。面对此类交易,现场业务办理人员应树立现场证据和风险防范意识,尽量做到客户付款、验卡、交付等关键交易环节在视频监控覆盖到的场所进行,并在一定时间内,妥善保存,以备发生纠纷后有据可查,有据可依,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5.张贴店堂公告,主动履行注意义务。在便利店醒目位置张贴告客户书,公布官方售卡、充值渠道,提醒广大客户认清各类网络平台诈骗风险,严防骗局和非法传销,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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