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企业的劳动合同中会出现有关于“服务期”的条款,如果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提出解约,那么则要赔偿企业违约金。
所谓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与获得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应当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但“服务期”的条款真的是有法律效力的吗?
01案件回顾
2018年5月,李某应聘到某专卖店工作,店里将李某派到公司总部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新手培训,主要培训产品知识和相关销售技巧。出发前,店长拿出一份《培训协议》要求李某签订,协议中约定了2年的服务期,并约定如果李某违反服务期协议,应当向专卖店支付违约金5000元。2009年2月,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专卖店以李某违反服务期约定为由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5000元。
最终法院驳回专卖店的诉请。
劳动合同
02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专卖店提供的培训是否构成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是约定服务期的唯一情形和条件。
本案中,首先,专卖店提供的咨询,是由总部统一安排的培训,并没有委托专门的第三方机构培训,而且,专卖店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为此次培训支付了专项费用;其次,就培训内容而言,专卖店给李某提供的培训虽然是脱产培训,但仅涉及产品知识和销售技巧,属于一般的岗前培训。
因此,专卖店无权与李某约定服务期,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无效,李某辞职无需向专卖店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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