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为周公司技术总监,2008年他与周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
2014年杨某作为主要投资人另外成立了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周公司基本相同。2014年5月杨某向周公司提出辞职并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周公司通过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监控发现,2010年3月至5月期间,杨某在与多名客户通过电子邮件联系时存在告知客户其将离开原公司并成立自己的公司,要求客户与其本人保持联系并转移业务到其新公司等情况。此种情况,杨某构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法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条解读
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保密协议
我国关于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的主要规定包括:
1.竞业限制义务是约定义务。即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里要注意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2.竞业限制义务不等于保密义务。如果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了保密条款,并不等于劳动者必然要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只有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才承担该项义务。
3.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务的人员。
4.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法律、法规的规定。
5.竞业限制的期限,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上述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即非在职,离职后小于等于两年。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20〕26号)中有关于竞业限制的相关内容,在企业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的实际签订中,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实践中竞业限制期间包括在职期间和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作出约定的,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责任。
1.若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同时要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否则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而用人单位未给予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若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支付经济补偿,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3.应在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违约责任或者具体的违约金。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若用人单位需要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有权向法院申请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仍可按照约定让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从而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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